联合体投标商务文件 什么情况下允许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是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共同投标 。

联合体投标商务文件 什么情况下允许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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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投标的主体
1.联合体的两方或者多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组织 。它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
2.组成联合体只是为了联合投标,增强投标竞争力,弥补自身各方面的不足,提高共同承担项目的可靠性,分散投标风险 。以及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属于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如果是以法人形式组成的联合体,如共同注册并开展长期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就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联合体 。
3.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约定的法律行为 。是否组成联合体,由各方自行决定 。招标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强迫联合体投标 。第一个原因是强迫联合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不符合招投标平等竞争原则,第二个原因是强迫联合一般被招标人指定为中标人,涉嫌串通投标,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
4.联合体虽不是法人组织,但联合体的投标是以投标人身份进行的,因此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应以共同名义对外投标,不能以单一或部分主体名义投标 。联合体各方需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同样,联合体内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承诺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基于与联合体签订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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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的条件
1.中国《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基本要求是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相应的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是指联合体各方在签订的共同协议中,按照各自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因此,如果联合体不具备该能力,招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
2.招标文件一般对投标人资格有相关规定,国家也有相关规定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相应资质 。这里的“资格条件”,一方面是指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的规定 。).另一方面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条件 。即使联合体投标,对他们的要求也不能降低 。
3.联合体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潜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以其他资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参与投标,避免联合体中标后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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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的内外关系
1.联合体内部关系:根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各方在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时有两个特殊要求:一是联合体各方需要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即各方的责任分工;另一种是联合体各方的责任需要在协议中约定,也就是赢了之后
的权利、义务,以及若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在共同协议里,这两项要求应当明确无误,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
2、联合体外部关系:对外关系也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中标的联合体各方需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联合体的各方均需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受生效合同的约束;另一个则是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而言需要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对于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而招标人也有权利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而被要求的那一方不得以职责分工为理由拒绝履行 。同样的,被要求的一方若有代他人履行义务,也有权利依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其追偿 。
3、为了方便联合体对外开展活动,在参与投标和执行合同时,联合体的各方可以共同指定其中一方作为代表,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例如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仪式等等 。当然,这个代表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至于需不需要确定代表,由联合体自行决定,若是不选出一个代表,也可由所有联合体各方共同参与投标活动与执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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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人是否接受联合体的相关规定
【联合体投标商务文件 什么情况下允许联合体】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里明确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在这之前,招标人可以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一定的调研,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生产能力等情况 。确定接受联合体的,招标文件里还应对联合体各方的具体资质和业绩分配进行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