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的用人单位职工存在争议 。工伤职工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涉及诉讼,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和谐稳定 。
《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确保受伤工人得到医疗和经济赔偿 。特别是工伤医疗费用是员工的“救命钱”,不能耽误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程序、拖欠待遇“拖累”员工,制定了很多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成为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快车道” 。劳动者要加强认识,学会合法使用 。
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间工伤医疗费用不予停止 。
《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可能存在不同意见,此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为保护工伤职工在争议期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工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结清,影响甚至延误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将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工伤医疗费用不予停止 。”
因此,即使单位一时不认可工伤认定结论,即将起诉,劳动者也可以自信地主张医疗费用,这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 。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用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用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
注意投诉时限:对两年内未举报或投诉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 。
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工伤保险怎么理赔 工伤保险申请赔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用人单位因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该程序仅适用于工人申请时 。申请支付令不需要经过法院程序,快捷方便 。支付令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追回工伤医疗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决 。
根据条款的规定
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逾期不履行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这就是“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单方面限制用人单位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权,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责任 。为了使职工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再行追偿,履行社会责任,以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为了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的情形,也包括不能支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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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