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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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对编者按:,投资者的服务,交易所会不时设立特别热线问答,回应投资者的关注 。近日,更多投资者通过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咨询创业板投资者是否合适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本所对投资者集中咨询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供投资者参考 。
1.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以下简称股票投资者)可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不受影响 。但在现有投资者中,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号文规定的普通投资者(以下简称普通投资者)在首次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认购和交易前,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号文,确保其知悉相关风险 。
《实施办法》实施后,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的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新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权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每天人民币10万元(不含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整合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同时,普通投资者在新增投资者时需要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
2.存量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新开立深市A股账户或转托管账户后,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时,是否需要符合资产量、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要求?是否需要签署新的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
答:入职门槛要求不适用 。如果投资者是普通投资者,希望在注册制下参与创业板股票的认购和交易,必须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
3.新增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新开立深市A股账户或转托管账户的,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时,是否需要符合资产量、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要求?是否需要签署新的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
答:新增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开立新的深圳a股账户或将托管账户划转至同一证券公司不同业务部门的,证券公司无需重复核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资产及交易经验情况 。普通投资者无需再次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如果去另一家证券公司在深圳开立新的a股账户或者转到另一家证券公司,需要满足《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资产和交易经验的要求,普通投资者需要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
4. 《实施办法》 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重新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 《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若需要,投资者销户前的交易经历是否计入交易经验?
15px;">答:需要 。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应当满足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要求 。


投资者账户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

5.普通投资者能否通过互联网营业厅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实施办法》实施后,《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不再要求营业部现场签署,改为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

6.普通投资者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后,是否还要经过2个、5个交易日的冷静期才能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答:不需要,《实施办法》已取消2个、5个交易日冷静期相关要求 。

7.《实施办法》实施后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是否可以申购、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答:投资者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交易的,需适用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参照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 。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