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本地化服务承诺书,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书

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支出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财政支出逐年增加,采购范围越来越广 。然而,部分项目采购效果不佳、采购价格偏高,引发了社会对政府采购的一些负面评价 。根据多年来对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积累的经验,分析了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控制”问题的成因、手段和对策,并提出采购建议,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思路
文中提到的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商品和服务,主要是商品 。经过分析,采购主要有四个特点:
1.招标控制价难以审核 。第一,商品的商品参数复杂且千差万别,价格大多是厂家的商业秘密,与其项目成本,不如有一个固定定价的专业规范作为参考 。二是管材、苗木等商品受市场供需、原材料成本波动等因素影响,市场难以把握 。三是电子设备更新换代快,使得同类产品的中标价格失去参考价值 。第四,一些厂商制定了区域销售政策,导致同一产品在不同区域的价格不同 。五是科技开发等服务项目评价依据不足 。
2.很容易形成限制性排他性 。为了有效占领市场,厂商不断加大研发力度,生产出来的产品往往具有独特的技术特点,根据不同地区的市场需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千差万别 。这些技术特点可以作为控制招投标的手段,这比有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的工程项目更复杂 。
3.更有竞争力 。一是采购资金多为专项采购预算或上级资金,支付进度较好 。第二,对投标人的要求较宽,进入门槛较低 。三是中标后后期工作简单,交付竣工时间比工程工期短,验收结算方式也方便 。四是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更加正式,范围更加广泛 。
4.评价专家的评价质量相对较高 。目前,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1万多名,覆盖社会各界,大部分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同时利用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语音系统抽取评标专家,开标前对专家名单严格保密,大大降低了采购方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的几率 。
综上所述,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控制价审核难、易形成限制排他性等弊端,为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利润空间和便利 。但采购项目也具有市场竞争力强、评标专家评标质量高的优势 。因此,如果进行公平竞争,消除人为的限制性因素,一般会保证采购效果 。同时,政府采购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遵循供求关系的价值规律 。采购的主动权一般掌握在购买者即“买方”手中 。如果采取措施使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被个人控制将导致高出价 。只有真正市场化的采购行为,才能挤出采购价格中的人为水分,让财政资金落到实处 。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性要求,排除其他供应商参与,这也叫“控标” 。
二、“标准控制”的根源及常用手段
(一)“控制标准”问题的根源
一般来说,“受控招标”采购项目的程序如下:第一,采购人有采购要求;然后一个供应商得到信息在国内销售或者采购方主动联系,彼此建立合作关系;供应商根据采购方的需求设计采购实施计划;修改后,采购人应报上级领导和财政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根据设计方案选择中介机构进行投标 。在这个过程中,关键点是采购实施计划 。由于大部分采购人不了解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专业知识,对市场情况了解不多,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转移关系,使得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依赖于前期参与的供应商,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往往受其控制 。
(二)一些常见的“标准控制”手段
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控制方法多种多样,且多数情况下这些方法相互结合使用,达到了限制他人投标的目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限制采购参数 。采购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特定的产品 。
比如说限定底盘型号、规定产品尺寸等,在招标文件中也许只有少数产品具有限制性参数,却造成其他供应商即使别的产品都符合要求,但不满足部分产品的限制性参数而被废标,造成所有的产品都未能竞争,中标价格较高 。
2.要求厂家授权、质保承诺书 。招标文件中会明确必须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书面授权和质量保证函,同时内定的供应商私下要求厂商只给他和其指定的陪标单位开具,这样即使其他供应商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这种控标的做法在行内俗称“报备” 。
3.资质、业绩等限制性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质、认证、业绩,有的属于不合理要求,却常被拿来做为限制其他供应商的手段 。类似要求还有具有某项软件证书、参加过某项活动、某地区有几百万业绩等,这些要求是按照内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其他供应商也许能够满足其中一两项,但多项要求组合起来就形成了无法进入的隐形壁垒 。
4.接入、联网等软件限制 。招标文件中要求设备需接入某软件系统,但是否能够接入完全取决于前期开发管理系统的供应商 。还有的要求与上级某中心系统联网,而能否联网也是由上级单位所控制,往往只有个别指定产品才能够满足,这样的项目实质上是单一来源采购 。
5.苛刻的本地化服务要求 。很多项目要求须提供在当地具有固定售后服务场所和技术人员的书面证明,还有的虽然没有要求设立本地售后机构,但要求产品出现问题时须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这也是变相地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原因为在没有确定能够中标的前提下,外地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固定售后场所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降低了他们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
6.不合理的供货时间 。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货时间不合理,当前市场上产品大多为订单式生产,供应商在不能确定是否中标的前提下,提前生产备货的风险过大,最后只能放弃投标 。缩短后的供货期实际上只有事先内定的、提前准备供货的供应商才能满足 。
7.过多的样品要求 。有的招标项目样品要求达几十项,甚至包括了双开门冰箱、钢琴等大件商品,需要大型车辆运输,过多的样品要求增加了供应商的精力耗费和投标成本,对内定中标的供应商来说却可以视为该供应商的提前供货,因此数量过多的样品要求也是政府采购控标的一种隐形手段 。
8、后期验收存在的问题和控标手段 。有些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不参加,项目验收缺少第三方的有效监督,由于采购人受专业知识限制或可能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在验收时不能发现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等行为 。
三、针对“控标”问题的措施对策
1.关于限定采购参数问题 。首先去除经证实的不合理的参数限制,如限定产品的重量、只有某产品才能达到的功能等,若采购需求确实只有个别产品能够满足,应建议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其次在保证招标产品质量档次、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采购参数限制 。如某车辆采购要求发动机“型号为XXX”,修改为“型号优于或等同于XXX” 。最后是弱化采购参数限制,强化评标现场的专家评委作用 。具体做法一是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本项目说明中所提出的技术规格、要求、参数和标准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技术规格、要求、参数和标准,但该替代应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际操作中投标商出现的“替代”是否“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则是由现场的专家评委认定 。二是采取对技术参数划分重点的做法,如将关键技术参数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