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当互联网公司倒卖数据成魔咒( 三 )


在没有硅谷技术巨头严重掣肘的情况下,欧盟议会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RP),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GDPR后续成为各个国家数据保护相关立法的参考文本,加州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的《加利福利亚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在很多地方也都跟GDPR类似。
GDPR被认为是史上最严苛的隐私数据保护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欧盟希望获得在数据领域的自主权。
根据GDPR的规定,任何个人数据的搜集和处理都需要以清晰无误(unambiguous)的方式获得用户同意。
这意味着,“出于某些原因,你的数据将被用来改善服务”这套说辞,或者将某些笼统的条款藏在用户协议里是违法的。
用户能够获得自身数据的拷贝;当信息有误的时候,用户能够要求企业更正;以及容易被忽视但同等重要的,用户能要求个体数据被删除,也就是所谓被遗忘的权利。
同时,GDPR还倡导了一些数据信息的处理范式,比如匿名化(将身份识别信息从数据中剔除)、假名化(使用标识符替代身份信息)以及使用加密手段提高数据存储的安全性等。
GDPR尽管因为较高的复杂性和合规成本受到批评,并且有观点认为这会扼杀创新,尤其是对于极度依赖数据输入的人工智能领域。
但整体而言,GDPR更像是笼罩在欧洲大陆上的一张铁幕,为所有欧洲人提供了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屏障。
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有关公共空间(the public sphere of the polis)和私人领域(the private sphere of the oikos)的区分。
但从整体上讲,人类社会在产生文明过后的数千年里,都是谈不上有隐私。
由于低下的社会生产效率和缓慢的财富积累速度,不足以保障每个家庭成员拥有独立的居住资源,所以隐私的概念和充分的个人主义,在人类进入现代工业文明过后才逐步兴起。
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律师沃伦(Samuel D.Warren)与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提出的。
在1890年12月15日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中,他们发表了一篇名为The Right to Privacy的法律评论文章,文中写道:“文明的前行使人们的生活日渐紧张且复杂,适时地远离世事纷扰极有必要。
随着文化修养的提高,人们对公共场合更为敏感,独处隐私之于人更是必不可少。
但如今的新闻报刊和各类发明,侵害个人隐私,使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困扰,较之纯粹身体上的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由于中国本身经历工业化的时间落后于西方国家,所以支撑隐私概念的物质基础建立也确实相对于西方更加滞后。
这方面可供参考的数据是,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因为这个指标直接对应于每个家庭成员平均拥有的居住资源——这是有关隐私保护和个人主义最关键的物质基础。
在中国刚刚启动改革开放的1978年,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仅有6.7平方米,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对于很多经历过这个阶段苦难的中国人来说,最普遍的记忆包括一家数口几代同堂,过着逼仄拥挤的集体生活,以及上海里弄和北京胡同里充满味道的公共厕所。
在这样的环境下,当然没有多少人会像今天这样讨论个人隐私,那是无法负担和触摸不到的奢侈。
所以客观的讲,隐私是”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现代注解。
2020年,中国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40平米。除了具备地广人稀要素禀赋,因而热衷于独栋大House的美国人外,我们已经在这一指标上跟英法德持平,并且超过了日本、韩国和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