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当互联网公司倒卖数据成魔咒( 二 )


只立足于发展,导致了互联网公司对用户隐私边界模糊,长此以往就成了恶性循环。

如何解决这些大型科技公司带来的垄断问题和信息滥用,仍待监管创新和实践。
一种可能的方式是将形成垄断地位的企业拆分,这看起来也是国内舆论比较倾向的一种解决方式。
这方面最早的例子,是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依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判定洛克菲勒创建的标准石油公司形成了市场垄断,被要求拆分为约37家地区性石油公司。
类似的,1984年美国司法部同样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了著名的AT&T,拆分的结果是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和7家本地电信公司。
但在互联网科技领域,拆分是否有用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业务模式。
单纯将不同业务的产品线拆分出来,比如将阿里云和淘宝强制拆分,完全独立成公司,那确实能起到很好的反垄断效果。
【 数据|当互联网公司倒卖数据成魔咒】而对于大多数的互联网应用来说,直接将原来的企业拆分,最多只能缓解无法根治问题本身,主要的原因是这些产品的网络效应。
譬如,如果把微信拆分成几个不同的即时通讯软件,在网络效应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这种通过拆分形成的竞争格局,类似于移动互联网最初的状态,最终仍然会形成新垄断型即时通讯软件。
另一种途径是将用户数据所有权完全赋予用户,同时让使用这些数据的互联网公司向用户支付费用。
这意味如今我们免费使用的某些互联网产品,需要反过来向用户支付“数据使用费”。同时,与用户作为“data subjects”获得对其数据的完全所有权相配套的,是用户数据在网络空间的标准化。
这将为普通用户切换平台带来便利,并且为用户数据的使用提高效率。
打个比方,假如我们在微信上的联系人数据被标准化,我们就可以将联系人数据转移到其他平台,进而在不需要丢失原有联系人的情况下,切换到其他通讯软件。
这显然有助于促进竞争,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经济学人》的数据,如果采用这一模式,Facebook和Google每年需要向每个用户支付8美元的数据使用费。
不过,按照这个支付标准来计算,估计很多互联网公司就真的笑不出来了。
当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开出182.28亿元罚单;当监管部门叫停蚂蚁集团,在香港和上海的IPO计划时;当监管铁拳一次比一次重,一天之内下架106款APP。
这些长久以来享受商业红利,而未履行社会义务的互联网公司就应该知道,该跟过去的“美好时光”彻底说再见了。
对互联网企业处理用户数据的监管就位,毫无疑问是政府主管机构,对这些人类历史上全新业态的信息科技企业,监管强化的一部分。
互联网作为上个世纪90年代的新生事物,与监管部门在相互博弈中各自进化。
野蛮人或许能在某些阶段,以野蛮的方式谋得商业资本,但最终那把迟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会促使其走向文明。
对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欧盟曾制定过一套标准。

第一、二次工业革命,欧洲人通常在多个技术领域处于主导地位,诞生了像西门子、戴姆勒-奔驰、爱立信等享誉全球的企业。
但在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中,欧洲可以说是愁容惨淡:基本上没有任何大型的互联网公司,IT领域孵化的所有巨无霸企业,不是扎堆在中国中关村,就是集中在美国硅谷。
作为曾经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市场,这多少有点令人沮丧,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欧盟可以扮演更加独立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