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增发过的股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IPO放宽金融准入指标 , 取消可持续增长要求
申报企业不限于九大行业 , 其他行业和业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成长型企业均得到创业板市场的支持
提供公开发行、配股、私募、可转债等多种再融资品种;推出“小而快”的私募机制 , 允许“无赞助或包销”
采访人员马伟编辑仲孙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 。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笑君表示 , 修订创业板首发办法、制定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 是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 , 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 , 有利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
据业内人士透露 , 这两项措施的实施 , 一是大大降低了创业板公司发行门槛 , 二是给了创业板公司优于主板的再融资政策 。这些举措对创业板的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
据张笑君报道 , 《首发办法》和《再融资办法》在3月21日至4月22日期间对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 , 他们分别收到35条意见和51条建议 。
《首发办法》实施共6章57条 , 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
《首发办法》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 , 取消持续增长要求 , 将创业板IPO财务门槛下调至“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 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同时 , 申报企业不再局限于九大行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行业、业态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属于创业板市场支持的范围 。创业板其他IPO发行条件相应简化 ,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约束 。
张笑君表示 , 此次咨询显示 , 各界对《首发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中介机构职责和详细披露要求等方面 。
在《首发办法》的官方版本中 , 证监会采纳了两个意见 。一是建议细化本次修订取消的发行人可持续盈利能力影响因素和发行条件的披露要求 。第二 , 本次修订中新披露的“摊薄即时回报的填补措施”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
由于这两项内容不涉及《首发办法》条款的修订 , 张笑君表示 , 对于第一项建议 , 证监会已在创业板首发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配套规则中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第二项建议也将在随后的相关规则中吸收和采纳 。
正式发布实施的《再融资办法》共6章68条 , 包括总则、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处罚、附则等 。
《再融资办法》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公开发行、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等多种融资品种 , 可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 。同时 , 设定上市公司发行条件 , 防止上市公司过度融资 。
该办法引入了“小而快”的私募机制 , 允许“无保荐、无承销” , 提高再融资效率 。具体的体制安排包括:
12个月内将“小快”私募融资额度限制在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 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 ,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适用简易审核程序 , 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建立年度股东大会决策制度和董事会执行制度 , 提高决策效率;允许发行人不雇佣sp
根据官方发布的《再融资办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差异化定价方式和锁定要求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 , 不锁定;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但不低于90%的 , 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但不低于90%的 , 锁定12个月;支持战略投资者投资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制的关联方 , 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不低于董事会
出本次定向增发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 , 锁定36个月 。
另外 , 同征求意见稿相比 , 《再融资办法》正式稿还将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发行申请”的起算时间规定为“自确认之日起” 。
【创业板增发过的股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张晓军介绍 , 征求意见期间 , 社会各界对《再融资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定价、明确相关表述等方面内容 。对于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发行条件、调整非公开发行定价方式等建议 , 办法正式稿未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