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可以吗,怎么办?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
在谈到中断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之前,首先要看法律是如何要求支付离婚子女抚养费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压力费和期限的长度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于儿童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定,不妨碍儿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定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
换句话说 ,离婚后 , 双方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赡养费,包括儿童生活费、教育费、诊疗费等费用 。
在支付离婚子女抚养费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三个原因:①儿童的实际需要;② 父母双方的压力水平;③具体的当地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情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赡养费的数量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 。多个孩子照顾压力,比例要适当提高 , 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是指职工工资,包括工资、奖金等 。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赡养费的数量可以参照同行业以前的收入或年平均收入,参考①明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儿童长期患重病或儿童残疾,可适当调整 。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 , 也可以分期按时支付;一方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截止日期为18岁 。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因劳动收入为基本收入来源 , 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
如果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孩子,离婚后仍需要按照规定承担必要的赡养费 。但是 ,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支付必须以行使权力的能力为条件 。如果付款人自己无法维持生命,即使他应该负责,也很难行使他的权力 。这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费中断支付的问题 。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中断支付,好吗?
离婚子女抚养费中断,好吗?离婚父母一方实际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并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减轻或者中断抚养费压力,但对有经济条件的另一方适当调整赡养费金额 。
我国《婚姻法》要求 , 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一方,在某些标准下,可以与另一方协商降低或者中断赡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裁决 。因此 , 中断离婚子女的赡养费是可以的,但必须符合一些标准 。
根据司法社会经验,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明确减少或者中断支付:
1由于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支付方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裁定确定的金额支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受压力,有能力抚养子女 。
2支付方因违法违纪被监督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失去经济条件 , 无力支付的 。但是,修复人身自由后,如果有经济来源,仍应按原协议或裁定支付 。
3立即抚养子女的第二次婚姻,继父或继母想要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支付义务的一方的赡养费金额可以相对减少 。但如果继父或继母拒绝抚养孩子,生父或母亲的支付金额就不能减少 。
以上是关于中断支付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要求,实际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其他情形,应根据实际案件确定 。
有些人说法律是无情的,这并不完全正确 。如果生活中发生一些事故,原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发生变化,必须要求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中断支付,在原夫妇优先协商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起诉法院 。依靠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支持,可以在中断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 。
【离婚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可以吗,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