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功夫快餐加盟 米当家快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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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近日 , 《真功夫》被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为法定代表人的BruceLeeEnterprises , LLC(李小龙有限公司)起诉 , 要求赔偿2.1亿元人民币 , 原因是使用了酷似李小龙形象的图标 。对此 , 广州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回应称 , 正在“准备应诉” 。
进步
《真功夫》准备回应了
12月5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布鲁赛尔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小龙有限公司)诉上海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案.
原告以被告涉嫌共同侵害著名影星李小龙肖像权益为由 , 上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 , 连续90天在媒体页面澄清与李小龙无关 , 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及维权合理费用8.8万元 。此案尚未审理 。
昨天 , “真功夫”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回应 , “我们正在积极研究此案 , 准备应诉” 。声明称 , 真功夫系列商标是经公司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 。“我们的商标已经连续使用了15年 , 多年前就有关于是否侵权的争议 , 但我们的商标从未被判定为侵权或被移除 。” 。
北青报采访人员联系了李小龙公司的律师 , 律师说“现在不采访” 。不过 , 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 所有涉嫌侵权的偶像都是身穿黑黄连体衣的短发男性形象 , 下方写着“真功夫” 。图中 , 人物张开大拇指、食指和小指 , 将中指和无名指握在一起 , 表现出挥舞双臂的战斗风格 。这个形象与李小龙上一部作品《死亡游戏》中的风格高度相似 , 但《真功夫》在设计之初并没有得到李小龙后人的授权 。这位律师表示 ,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 , 这种穿着和打斗姿势的结合已经与李小龙紧密相连 , 这构成了识别他的重要特征 。
追根溯源
2010年 , 双方发生了对抗
据媒体报道 , 李香凝与《功夫》的第一次交锋始于2010年 。当时李香凝说 , 她已经先后在美国购买了父亲电影和商标的所有权 , 她计划重新整合这些资源 , 让“李小龙”成为全球品牌 。她发现 , 在中国 , 因为功夫明星的品牌效应 , 有不少公司注册了“李小龙”“小龙功夫” , “连父亲都成了连锁快餐企业的代言人” , 这让她觉得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 开展一场维权行动 。在美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 , 李小龙的形象和名字都归李小龙企业、李小龙基金会和李香凝母女所有 。
至于“真功夫”商标 , 当时李香凝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接洽时 , 商标局给李香凝发来回复 , 称布鲁赛尔及其英文名“李小龙”的开发利用权应归其继承人所有 。如果李小龙继承人有不同意见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 , 商标局会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 。之后 , 这件事就告一段落 。
律师
不排除另一起商标权诉讼
针对此案 ,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伟认为 , 死者无主体资格 , 不能主张肖像权 。然而 , 他们的肖像和名字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被违法侵害后 , 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肖像权和肖像权不是一个概念 , 所以要注意区分 。”在他看来 , 不能排除李小龙的女儿提起商标权诉讼 。
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田龙律师表示 , 死者没有肖像权 , 但死者仍享有个人利益 。死者肖像被歪曲、侮辱的 , 死者近亲属可以起诉对方停止侵害 , 赔偿损失 。田龙表示 , 结合已知案件信息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检索信息 , 被诉标识目前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 在注册商标仍然有效的情况下 , 难以认定广州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侵权 。“需要强调的是 , 虽然有相应的方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 例如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 但‘功夫’商标的注册时间早已超过五年 , 其注册商标权已经稳定 。被告形象的文字标识是‘真功夫’ , 没有直接使用‘李小龙’ 。因此 , 被告人形象能否与‘李小龙’形成对应联系 , 目前尚无定论 , 需要进一步司法审判和认定 。”
【小龙功夫快餐加盟 米当家快餐】文字/采访人员宋霞协调员/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