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交易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为实施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已由交易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为确保新老《上市规则》有序衔接,新《上市规则》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上市规则》第2.1.2条第3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执行 。
2.对于新《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应适用原《上市规则》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3.上市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出现原《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按原《上市规则》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并按2020年度报告披露情况恢复或终止上市 。
4.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本所按原《上市规则》暂停、恢复或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
5.新《上市规则》实施前,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将按原《上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 。
6.新《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从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开始 。
7.新《上市规则》实施前,上市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已被法院受理的,适用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创业板交易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条件】8.新《上市规则》第9.4条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