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加盟好项目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创业加盟好项目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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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加盟好项目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以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总收入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相关规定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并已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 。
二、创业投资企业选择由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从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中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和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未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的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按以下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收入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股权原值及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收益与损失相互抵销后的余额计算 。余额大于等于零的,确认为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余额小于零的,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按零计算,不能跨年度结转 。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在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份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当期扣除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
(二)股息收入 。单只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以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全额计算 。
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在基金分红收入中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分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3)除前述可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外,单只投资基金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在会计核算时不得扣除 。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
四、整体账户
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