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错了吗,大众创业大众创新的号召是哪年发出的

古时候曹操驰骋千里 , 赶到洛阳营救汉献帝 , 留下了“言曹操 , 去曹操”的典故 。近年来 , 很多城市也享受到了“召曹操 , 曹操到”的快感 。然而 , 这个曹操不是另一个曹操 , 而是在网上车市半路被杀的“程金曜”——曹操专车 。
曹操专车的主体是吉利汽车全资子公司杭州优星科技有限公司 。其主营业务是新能源汽车出行服务 。自2015年5月正式运营以来 , 曹操专车迅速扩张 , 覆盖杭州、宁波、青岛、南京、厦门、成都、天津、太原等8个市辖区 。专门招聘和专业培训的司机的名声也越来越大 。
然而 , 驰骋苍劲的曹操 , 这次似乎进入了“华容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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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被诉侵权
“曹操”遇到成长的烦恼
2月20日 , 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曹操专车”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原告浙江草一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 , 于2016年3月取得商标注册证 , 并核准对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的注册保护 。原告诉:“被告公司擅自将开发运营的出租车软件app命名为‘曹操专车’ , 该出租车软件APP核准的产品与‘曹操’商标属于同一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 。”曹公司认为该种行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 请求法院判令出租车软件APP停止使用“曹曹”商标 , 并承担公证费1540元 。值得一提的是 , 曹公司没有任何相关产品 , 但透露将开发“曹曹”品牌软件属于商业秘密 。
被告曹操专用汽车 , 于2016年1月推出专用汽车品牌“曹操专用汽车” 。法庭上 , 被告人曹操专车的代理人表示 , 曹操专车的品牌在外观上有很大的不同 , 不仅包括汉字“曹操专车” , 还有英文单词“曹操”和大写英文字母“C” 。而且 , 曹操专车是互联网时代的出租车服务平台 。品牌的服务内容是为消费者(乘客)提供专车接送服务 , 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39项运输服务 , 而不仅仅是对方所说的可下载的电脑软件(第9类) 。所以曹操的专车完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
各执一词
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本案最大的区别在于曹操专车的软件属于第9类商品商标还是第39类服务商标 。钱江晚报就此事采访了双方代表 。
曹操专车负责人、吉利控股集团副总裁刘金良表示:曹操专车品牌为消费者(乘客)提供的专车换乘服务属于第39类运输服务 , 但服务形式与传统出租车行业运输服务相比 。结合互联网 , 通过平台实现一些服务流程 。借助移动互联网和软件客户端 , 通过后台对乘客的乘车需求进行采集、处理、选择、调度和停靠 , 及时完成服务 , 在打车过程中对现有乘客进行呼叫 。
为了给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 , 曹操专车品牌在服务过程中应用了软件 , 而不是生产销售软件 , 用户下载或使用不需要付费 。此外 , 曹操专用车不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 而且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于消费者来说 , 这两款车完全不会造成混淆 。
杭州优航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公关部主任庞博补充称 , 他们于2015年5月5日申请了第九类“曹操专车”商标 , 但于2016年1月26日被商标局驳回 。驳回理由是此前有类似商标 , 但未引用“曹操”商标 。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曹操专车”与“曹操”之间不存在侵权 。
李江律师
date-entity-word" data-gid="16574693" qid="6581044026118509832" mention-index="1">服务商标 , 由其他人申请注册成功 , 2016年12月27日 , 该商标转让到吉利公司名下 。但曹操专车在实际运营中 , 使用的都是另外一个名称“曹操专车” , 包括名称和logo 。曹操专车提供的线下服务属于第39类 , 而用户约车的平台软件“曹操专车” , 则属于第9类 。
至于目前“说曹操”商标下并无产品的问题 , 江律师表示:在商标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后 , 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 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 。也就是说 , 商标法允许的闲置期是三年 。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错了吗,大众创业大众创新的号召是哪年发出的】截止发稿前 , 此案并未做出宣判 。
行业关注
“互联网+”艰难前行
本案之所以广受关注 , 是因为其极具代表性 。
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 , 众多行业张开双臂拥抱互联网 , 互联网+蓬勃发展 , 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也推动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比如传统的出租车行业 , 借助移动互联和通讯工具 , 衍生出如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型产业模式——网约车产业 。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的缩影 , “曹操专车”即属此类 。刘金良表示 , 吉利集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发展网约车事业和移动出行服务 , 是为避免“闭门造车” , 更加了解市场和用户的需求 , 支撑传统造车行业持续地发展进步 , 倘若因为此类商标侵权案件导致实体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挫折打击 , 则与产业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
在这种背景下 , 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 , 是应该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 , 就将其归为此类服务?还是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有待于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来明确孰是孰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