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承担,创业者承担适度风险

拿风险投资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条款
今天的话题是创业者创业失败是否应该偿还投资者的投资资金 。估计我的方案会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可能会得罪很多投资者,因为会涉及到风险投资中的一个共同制度,投资者的回购权或者赎回权 。回购权的触发因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未能让投资者在合理时间内退出,另一个是企业家在经营公司过程中犯错,触犯底线 。这个方案只涉及到第一个因素,就是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上市 。
我在15年里遇到了一个案子 。主人公杰克是一个资深的互联网人 。他认定为酒店行业开发基于互联网的点餐和后台服务系统是创业的好方向,于是离开了自己的大型互联网公司,自己创业 。创业有痛苦也有挫折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他终于打开了一点局面,获得了A轮融资 。
但在投资协议中,投资方为个人提出了回购权条款,要求Jack承诺公司在获得投资后四年内上市 。如果届时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要求Jack亲自回购投资者的股权,价格为投资本金加一定的回报率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如期上市,甚至不能创业,公司破产,杰克个人有义务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加利息 。理论上,这笔债务可以跟随他一辈子,直到他还清或去世 。
杰克不熟悉投资条款 。当时,他对业务的顺利启动感到兴奋,正处于与投资者的蜜月期 。他不在乎条款,签了字 。半年后,公司遇到了一个重要的选择,一个方案有风险 。有必要投入公司的大部分资本和资源来争取机会 。一旦成功,它可以使公司增长十倍以上 。另一种方案相对安全,不会成功,但公司不会亏本,长大了也不会死 。
这时,杰克拿出合同,仔细看了一遍,发现回购的条款没错,出了一身冷汗 。在自己创业之前,他在前一家公司拿了激励股权,实现后有2000-3000万的资产,刚好够补偿投资人,但这是他后半生所有努力的结果 。他中年时,有父母和孩子 。如果他突然破产,他几乎无法想象 。
于是杰克去找投资人威廉,要求他取消这个条款 。威廉不同意 。他们一起来找我,在我的办公室里进行了一场辩论 。
杰克认为这个条款不合理 。创业的风险不应该完全由创业者来承担 。即使生意失败,企业家也不应该亲自偿还投资者的钱 。他的理由是:
如果第一,投资人选择股权投资,就意味着谋求高收益,同时承担创业失败的高风险 。strong调本息回收,不如投资债权,风险小,利润不大 。如今,投资者希望低风险,同时寻求高回报的股权投资 。如果失败了,还会让企业家还钱,这让投资者很高兴,但打破了贸易平衡,对企业家不公平 。
第二,从概率上看,大部分的风险投资都会失败 。的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判断能力,通过分散投资平衡风险和收益 。例如,如果十个项目中有一个或两个成功了,其他项目(失败)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 。
在第三,相对应地,创业者往往全身心的投入一个项目,甚至倾尽所有,他们没有分散风险的能力 。,如果企业家未能补偿投资者的投资,失败的企业家可能再也不会翻身 。有多少人有创业的勇气?
投资人威廉认为,且不说合同已经签订,应该有契约精神 。就回购权利条款而言,他认为也很合理:
投资者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获取投资收益的主要途径是在公司升值后出售股权,即退出 。
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上市,这也是最好的退出方式;二是被其他公司收购;第三,一个接管者诞生了,新的投资者进入了,买了老投资者的股票 。当投资者决定投资这个项目时,投资者通常有一个大概的退出时间 。由于收购方或接收方尚未出现,投资者只能要求一个合理的上市时间 。但是如果你不能上市呢?投资者只能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让其退出,这就是“回购权制度”的由来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这样的投资,公司不会也没有这样的钱吗?
最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如果公司同意回购股东股权,可能会被法院裁定无效,但个人回购协议是有效的 。因此,没有办法,只能让创始人回购股份 。
两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没有人能说服他们
不了谁,于是问我的意见 。我认为:
回购权制度有其合理性 。投资人是一个特殊的股东,他给公司提供了绝大部分资金、却持有很小的股权,他们把公司完全交给了创业者来管理 。所以,投资人有理由要求回购,有理由要求更好的退出渠道 。
问题是由谁来回购更合理?让公司来回购,合情合理,就像投资人说的,如果没有这笔投资,公司就没有这笔钱 。但是,如果创业失败,公司没有能力回购,这就是投资人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了 。让创业者来(承担)回购责任,那无论公司成功与失败,无论公司是否破产,这个责任创业者一直都会有,这就变成了创业者给投资人保底,变成了创业者用一辈子去偿还投资人的钱 。我认为,这不合理 。
在创业投资的项目中,让创始人承担回购责任的投资条款很常见 。但是,真正执行这个条款,真的让创业者去赔偿的情况并不多,其中的原因有这么几个:有的因为投资人比较善良,自动放弃了这个权利;有的是觉得创业者现在也赔不起,又不愿意缠到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中;也有的担心把创业者逼得太狠,会影响自己在投资界的形象 。换句话说,还是好人多 。
但是,也有投资人会真的去追究创业者的回购责任,我自己就经历过好几个这样的案例 。创业者被搞得债务缠身,痛恨自己碰到了一个心狠手辣的投资人 。我当时就反思,这样的回购制度合理吗?创业者碰到好人,那么放弃权利的好人就会吃亏;创业者碰到坏人,坏人就可以让他用一辈子来还自己的投资款 。难道这个制度是专门(用)来保护坏人的?
至于法律的因素,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回购无效、创业者个人回购才有效?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还没有承认人力资本,还是以所有的股东都是投资人,投多少钱、占多少股的传统思维,不支持个别股东单独要求公司回购的约定 。那么,为什么创业者个人回购就可以呢,因为那是合同法的管辖范围,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只要是你们自已愿意的法律就支持 。
好在法律的限制只有在打官司的时候,才会起作用 。如果各方达成一致,总有路可以走得通 。
杰克和威廉的沟通最后以失败告终,而个人回购责任的存在,显然让杰克非常不平衡,破坏了他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后来,他放弃了高风险的方案,选择了稳妥 。因为这样公司虽然不会有太大的成就,但也不会把钱赔光 。大不了把公司关掉,还可以来还投资人的钱 。
我认为这是一个双输的结果,创业投资还有一个名字叫风险投资,不想承担风险,就不应该做这样的投资 。如果大量的创业者因创业失败,走上了终生打工还钱的路,世界上将不会再有创业者这个群体,也不会再有创业投资这种事 。
【企业风险承担,创业者承担适度风险】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希望听到不同的意见 。更希望,公司法能够承认人力资本制度,这才是立法对创业的最大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