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50个小案例 国家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又是一年的毕业季,你会很快离开校园,是选择创业、找工作还是继续读书?不管你怎么选择,国家都为你准备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快查数字!
@创业的你
如果你走出校园,选择自己创业,国家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你 。
(1)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1.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自主创业的贫困人口,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在3年内(36个月内,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3年的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
2.适用人员范围
(一)已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当年的大学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年份是指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2.5%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不区分征收方式 。
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公告)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15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
@就业的你
如果选择就业,您的工资、劳动报酬等收入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关心的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月400元扣除 。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用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
(2)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在中国购买住房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的月1000元标准确定
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三)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大学生创业50个小案例 国家自主创业扶持政策】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四)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继续深造的你
如果你选择继续深造攻读硕士、博士,请记得转告你的父母,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哦~~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