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应当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一般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变化?
重大变化

侵害他人应当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一般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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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变化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出租、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变化三: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 。,变化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多次转移但未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请求最后一次转让、交付的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变化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道路管理和养护缺陷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 。依法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损害的 。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提示:《民法典》第1243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货物储存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并履行了充分的警示义务的,可以免除或者不承担责任 。变化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动车存在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产品缺陷,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章第四章的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化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了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分担责任 。”温馨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责任
trong>变化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小贴士: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变化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贴士:《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变化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变化十一: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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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律师说法


Q:
驾驶人醉酒、服用违禁品、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A:
实际判决中大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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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A: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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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A:
这种情况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提交证据,向汽车的销售公司或生产公司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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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A: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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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由谁承担?


A:
分两种情况而定 。
第一种:仅一次转让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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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A: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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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律师建议


1.请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2.发生交通事故后,请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三角警示牌;
3..建议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照片至少包括车辆侧前方、侧后方及碰撞部位3张照片;
4.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出警或就近前往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定损;
5.向投保保险公司申报保险事故;
6.如有法律咨询需要可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线上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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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应当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一般应当赔偿哪些费用】来源:厅公法处、省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