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被公司拿走了,就业创业证的危害


就业创业证被公司拿走了,就业创业证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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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制定了新的《沧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新办法在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二次认定等方面作出新变化,旨在推动“严、深、快”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
新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沧州市有就业愿望且有一定劳动能力,同时持 《就业创业证》 (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也有效)的失业人员中,在任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符合“4050”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
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
毕业5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农村低收入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3540”限制,放宽了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就业12个月以上人员的年龄限制 。
在认定程序上,新办法简化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流程,取消了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颁发证书的需要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然后按程序进行初审和公示 。如符合条件,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新办法增加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二次认定,即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前提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12个月)内申请认定,超过失业有效期需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期满后,需要重新核实就业失业情况,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再确定其是否享受其他扶持政策 。
来源:漳州日报采访人员沈平通讯员陈永红杨建林
_原题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方式发生变化 。就业困难的人不需要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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