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重新签约 创业板协议转让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下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更加均衡的博弈,促进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运行,证监会优化了相关制度规定 。
8月6日,证监会公开征求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部分条款修改意见,提出对《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 。
比如取消IPO定价与认购安排、投资者风险专项公告数量挂钩的要求,平衡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博弈平衡,提高发行效率 。
具体而言,本修订版第8条的规定适用于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同时,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特别规定》

创业板重新签约 创业板协议转让

文章插图
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专项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条例提到了四种情况:
一是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二是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线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较低;
三是发行价格超过海外市场价格;
第四,发行人尚未盈利 。
证监会表示,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新股发行市场化承销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询价、定价、配售主体,市场供求决定价格 。现行发行承销规则对规范发行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 。”证监会指出 。
【创业板重新签约 创业板协议转让】证监会表示,将指导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和创业板IPO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承销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