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 创业板审核官网】4月30日,深交所发行《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 。这是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保障创业板注册制高质量运行的有力举措 。坚持“公开、透明、诚实、严格”的工作理念,规范现场监督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落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也是一次有益的探索 。
本次发布的《现场督导指引》结合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实践,推动现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公开透明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明确适用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期限、结果运用等市场重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推动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二是抓住“关键少数”,狠抓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通过对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检查检查职责 。三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体现重要性、准确性和专业性 。聚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要问题,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确保现场监管客观、公正、独立、高效 。
《现场督导指引》规定了现场监督的对象、标准和终止条件的确定、主办单位和其他相关主体配合监督的义务、现场监督的程序、方式和结果、对重新申报项目的跟踪监督、与现场检查的衔接 。具体规定如下:一是明确现场监督的对象及其确定方法 。现场监管以保荐人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实施现场监管 。监督对象通过面向问题和随机选择来确定 。二是明确拒绝项目和撤回项目重新申报的现场监督要求 。如果被拒绝的项目在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验收后将开始现场监督;如因监理人撤回而重新申报工程,且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工程,现场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即开工 。第三,明确参照执行范围 。除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公司保荐业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也纳入现场监管范围 。四是明确撤销项目的持续审计情况和监管要求 。继续推进对已现场监督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项目的审核流程;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机构撤回保荐的,仍可以依法采取工作措施、自律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现场监管是发行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注册制改革稳定深入、影响深远的重要机制安排 。截至2021年4月30日,深交所共组织现场监管项目44个,已现场监管的IPO项目约占IPO申报项目总数的7%,与审计问询相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震慑 。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政策,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聚焦信息披露,守住市场入口关,进一步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归职责,发挥资本市场“守门人”作用,共同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
来源:深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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