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莱雅被“点名”( 二 )


近日 , 欧莱雅安瓶面膜价格争议问题引发全网关注 。 采访人员从广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 , 该院此前也审结了一起因欧莱雅产品价格争议引发的诉讼案件 。
该案中的消费者当时参加了双十一预售活动 , 宣传页面号称参加预售活动是购买紫米精华的最好时机 , 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 , 然而 , 该消费者却发现双十一当日直播间的秒杀活动更优惠 , 为此 , 状告欧莱雅公司按预售套装的三倍价款赔偿 , 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
面对控诉 , 欧莱雅公司辩称预售套装与秒杀套装属不同商品 , 不具可比性 , 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 , 而且 , 该消费者在收货后7日内未主张退货 , 自动放弃了对“冲动购物”给予的冷静期权利 。
法院判决:
赔偿原告200元
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释明后 , 原告李婧(化名)坚持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欧莱雅公司赔偿包括欺诈、违约等在内各项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 法院根据原告的起诉请求 , 将本案案由定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并基于对消费者权利救济的考量 , 一并处理上述两类请求 。
欧莱雅公司微博内容不存在对商品质量、功效的夸大或虚假描述 , 李婧对案涉商品本身亦未提出存在缺陷、瑕疵等异议 。 双方就案涉各类商品销售价格无异议 , 而直播电商行业普遍存在“低价限量带货”惯例 , 该价格策略不具有普适性 , 本案中出现相似商品在直播间售价更低的现象 ,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因此欧莱雅公司并无欺诈故意 , 不存在欺诈行为 , 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李婧与欧莱雅公司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 , 后者微博内容明确传达了购买预售商品较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的意思表示 , 应当视为要约 , 属于合同内容 。 虽然案涉两种商品属于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 , 但从一般消费者认知上看 , 二者紫米精华重叠率高达75% , 销售价格相差700元 , 不应以此否定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得到“最划算”相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组合的合同目的 。
此外 , 冷静期权利属于消费者的权利 , 而非义务 。 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非信赖利益保护的唯一方式 , 李婧可通过向欧莱雅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弥补损失 。
为此 ,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 , 欧莱雅公司违反了对李婧的“最划算”承诺 , 构成违约 。 综合考虑两款商品的种类、数量、售价以及直播商品限量销售等因素 , 酌情判定欧莱雅公司赔付200元 , 驳回李婧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 , 欧莱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采访人员涂端玉章程通讯员:江蔼
欧莱雅被“点名”】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陆凯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