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互联网平台如何分类分级、主体责任怎么定,请您来提意见( 五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 用户有上述行为的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 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三条【禁限售管控】对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限制销售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动态建立审核词库和管控机制 , 建立平台审核机制和日常巡查机制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提高规则透明度 , 履行与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相关的信息公示和报告制度 。 遵循规则制定、修改相关的公示、征求意见、听证和协商程序 , 保证相关规则的公开、公平、公正 。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制度 , 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 为消费者提交用户评价、其他用户查看用户评价提供有效简便的途径 , 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权利 , 营造良好的信用评价环境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违法删除、篡改相关用户评价内容 , 不得不当干预用户评价的正常呈现方式 。 鼓励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国家信用监管相关信息在平台上的有效呈现 , 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配合 , 促进互联网诚信建设 。
第十六条【反垄断】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 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 ,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 , 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 , 不得实施集中 。
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 , 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 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 ,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 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 不得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行为 , 或者为虚假交易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第十八条【数据获取】未经用户同意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 。
第十九条【算法规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业绩考核、奖惩安排等运用时 , 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 遵守法律、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和基本的科学伦理 , 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企业合法权益 。 对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算法运用 , 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算法监管的有关规定 , 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条【价格行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 , 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集中促销等活动时 , 应当对价格领域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的合规风险提示 , 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
第二十一条【广告行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运营中应当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广告的事先预警和事后处理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平台内违法广告的调查和处置 , 提供必要的数据 , 协助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