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商业秘密保护与区块链技术如何完美结合?( 二 )


以伊利诺伊州为例,2020 年 1 月 1 日,伊利诺伊州区块链技术法案生效。
我们可以查看该法案第 5 节中的这些法律定义:
第5节,本法律适用于:

  • “区块链”是指由多方通过去中心化方法创建的电子记录,用于验证和存储交易的数字记录,该记录通过使用先前交易信息的哈希进行加密保护。
  • “哈希算法”是指一种数学算法,它执行输入数据到指定大小的输出数据的单向转换,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
  • “电子”是指与具有电气、数字、磁性、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功能的技术相关的技术。
  • “电子记录”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包括区块链或智能合约)创建、生成、发送、传达、接收或存储的记录。
  • “记录”是指刻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可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 “智能合约”是指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储的合约,通过使用区块链进行验证。
应用这些法定定义,伊利诺伊州立法机关在该法案的第 10 节中规定了区块链的以下允许用途:
第10节,区块链的使用范围:
  • 不能仅仅因为区块链被用于创建、存储或验证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就否认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的法律效力或可执行性。
  • 在程序中,不能仅仅因为区块链用于创建、存储或验证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而排除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的证据。
  • 如果法律要求记录必须是书面的,则以电子方式提交包含该记录的区块链也符合法律规定。
  • 如果法律要求签名,则提交以电子方式包含签名或验证某人提供签名的区块链符合法律要求。
伊利诺伊州在规则 902(12) 中解决了由电子流程或系统生成认证记录的可接受性——由电子过程或系统生成的记录产生准确的结果,因此合格人员的认证显示,区块链技术符合这些法定要求。
多年来,亚洲部分地区因未能在法院保护商业秘密而受到批评,而困扰亚洲部分地区的问题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有关。
例如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甚至在大陆法系中,法律还并不完善。
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是一个普通法体系,拥有强大的审前证据:审问、文件出示请求、证词、承认请求、普通法判例。
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通常要求商业秘密持有人(负有举证责任)使用从庭审前获得的证据,从而找出商业秘密盗用的证据。
由于没有发现权,没有质询、没有文件出示要求、也没有证词,中国法院的原告无法通过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盗用的举证。
美国和中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似乎难以解决,但中国最近在两个主要方面改变了其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 接受区块链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盗用;
  • 在满足某些假设条件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使用区块链系统,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在区块链上保存所需证明要素的商业秘密证据:存在性、所有权、通知和访问。商业秘密持有人现在可以更有效、更高效地在中国执行和保护商业秘密而无需被发现。
加上这些使用区块链证据建立的证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AUCL)最近的修正案还规定,如果证据证明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举证责任向被告转移,证明不存在商业秘密侵占行为。
因此,区块链技术在美国和国际上都改变了商业的游戏规则。


原报告来自www.reuters.com,R.Mark Halligan,FisherBroyles,LLP的合伙人,被认为是自动化加密资产商业区块链系统的领先从业者。中文版本由链集市团队编译整理,英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文转载请联系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