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微信账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买卖微信账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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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本案审判长(中)与人民陪审员合议案件 。
导读
微信的普及催生了微商这一特定行为模式 , 但微信账号在产生之初以个人为主体 , 许多自然人在原先的微信账号基础上发展商业行为 , 使得微信账号从社交软件演变为具备财产价值的无形资产 。 对于这种微信账号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具有人身从属性的财产性权利 , 它的使用、转让、出让等财产权行使方式应该加以一定的限制 。 近日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微信账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 明确买卖微信账号构成买卖他人个人信息 , 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 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 ,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实守信基本原则相冲突 , 有违公序良俗 , 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
为拓展医美业务买卖微信账号
程某是一名网红医美顾问 , 为了更好地发展粉丝 , 他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注册了多个微信账号 , 每个账号都吸纳了大量的微信好友 。 赵某恰巧经营的是医疗美容项目 , 正是需要客户资源的时候 , 于是他找到了程某 , 双方很快达成共识:程某将手头积累的众多粉丝好友的微信账号转让给赵某 , 赵某获得这些微信账号并进行实名变更后将伺机与这些潜在的客户进行商业推广或商业活动 。
于是 , 双方便在2019年9月 , 签订《转让协议》一份 , 约定“程某将其拥有的微信号的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赵某 , 赵某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 转让价格为50万元 。 程某收到赵某全部转让款后现场配合赵某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和解除微信号实名认证工作 , 即视为完成微信号虚拟财产的交付 。 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协议当日付款30万元 , 2020年3月22日支付10万元 , 2020年9月22日支付10万元 。 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未支付款项的年利率6%支付利息 。 微信号完成交付转让后使用权和所有权给赵某所有 , 后期微信号后续责任和义务与程某无任何关联 。 赵某承担受转让微信号后续经营的所有风险和义务 。 由于转让微信号为虚拟财产 , 完成转让交付后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交易 。 如出现已转让微信号内客户与程某有业务冲突 , 则冲突客户归赵某所有 。 所转让微信号程某不得找回 , 如出现问题程某需积极配合赵某 。 ”
协议签订当日 , 赵某即支付程某30万元 , 程某将所约定的微信账号交付赵某 , 并完成微信账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的变更 。
因未能按时履约双方对簿公堂
然而 , 2019年9月22日支付首期款项后 , 本该在2020年3月22日支付10万元的赵某却没有继续支付 , 程某多次催收没有结果 , 于是在2020年7月将赵某诉至法院 , 要求赵某支付20万元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
针对程某的起诉 , 赵某辩称 , 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 , 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 , 程某出售微信账号属无权处分;买卖微信账号容易损害第三人利益 , 违反公序良俗;买卖微信账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违反公共利益 , 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便协议有效 , 他接受的微信账号上的许多微信好友实际都是“僵尸粉” , 程某存在履行瑕疵 , 他有权不支付剩余款项 。
案件审理中 , 江阴法院依法追加腾讯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
第三人腾讯公司称 , 首先 , 微信账号必须实名认证 , 且绑定了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等信息 , 是个人信息的汇总 , 故原、被告双方买卖微信账号实质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 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同时也违反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的规定 , 微信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