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北京,刘女士花了750元,在拼夕夕上买了一款某果耳机

电子商务|北京,刘女士花了750元,在拼夕夕上买了一款某果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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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北京,刘女士花了750元,在拼夕夕上买了一款某果耳机

北京 , 刘女士花了750元 , 在拼夕夕上买了一款某果耳机 , 到货后 , 发现耳机已被激活 , 于是 , 刘女士将拼夕夕、店家告上法院 , 请求退一赔三 。



刘女士在拼夕夕上看上了一款全新正品某果2代耳机 , 但又害怕买到假货 , 于是 , 购买前 , 她反复与卖家确认 , 其购买的“教育优惠”版是指“暑期销售价格优惠” , 且该款耳机是全新正品 , 在店家承诺全新正品后 , 刘女士当即下了单 。



3日后 , 耳机到货 , 在使用过程中 , 刘女士发现耳机没有正常的入耳叮咚连接声音 , 遂向卖家询问产品是否为全新正品 , 当即 , 卖家提供了品牌官网验证网址 , 并指导可以扫码激活耳机 。

在官网验证序列号时 , 刘女士得知 , 该商品在到货前已被激活 , 于是 , 刘女士向卖家提出退货退款申请 , 但被卖家屡次驳回 。

事后 , 刘女士又开始向拼夕夕提出介入申请 , 亦被多次驳回 , 最终 , 由于过了无理由退换时限 , 此笔订单被迫强制交易成功 。

拼夕夕和卖家驳回的理由是 , 商品已被拆封 , 且已被激活 , 影响二次销售 。 在向拼夕夕维权期间 , 刘女士向品牌授权检测网点 , 对耳机进行了检测 。
【电子商务|北京,刘女士花了750元,在拼夕夕上买了一款某果耳机】
检测报告显示 , 该耳机的购买日期与刘女士的实际购买日期不符 , 且该耳机不能正常连接 , 需要返厂 。 对此 , 刘女士还通过品牌客服电话确认了耳机仅在人为拆封 , 且连接手机等设备进行配对的情况下才会被激活 。 因此 , 可以认定涉案耳机并非全新 。 综上 , 刘女士认为 , 拼夕夕和卖家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利 , 属于欺诈行为;而拼夕夕作为购物平台作为买卖纠纷第一处理方 , 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 , 依然拒绝退货退款 , 最终关闭售后通道 , 其明显属于直接关联方 , 须与卖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对此 , 店家反驳称 , 刘女士退回的耳机是假的 , 耳机仓和耳机盒子的序列号不一致 。 拼夕夕则辩称 , 其并非实际经营者 , 仅为第三方入驻商家与用户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 , 并非商家与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 , 不应承担退货责任 。
事实上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店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 是否应向刘女士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 2.拼夕夕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 , 根据拼夕夕提交的涉案店铺的公示信息 , 可以看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是杨某 , 杨某经营的公司系涉案商品的销售方 , 拼夕夕并非涉案店铺的经营者 , 并非销售合同的相对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 , 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该法同时规定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本案中 , 拼夕夕作为网络交易平台 , 服务提供者已经向刘女士提供了涉案店铺经营者信息 , 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拼夕夕对涉案行为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 , 故刘女士要求拼夕夕对涉案行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 没有事实依据 。 第二 , 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首先 , 行为人要存在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主观故意;其次 , 行为人要做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 , 足以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