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北京,刘女士花了750元,在拼夕夕上买了一款某果耳机( 二 )


本案中 , 杨某的店铺中 , 商品页面并无特殊标示 , 按照通常理解应认定为全新正品 , 并且在刘女士与客服聊天沟通中 , 客服也明确了涉案商品为全新正品 , 那么消费者便有足够理由认为 , 涉案商品为全新正品 。 并且 , 刘女士在询问客服商品页面的“教育优惠”的具体含义时 , 客服解释为“教育优惠暑期促销” , 那么按照通常理解 , 应当认为该类别下的商品仅涉及价格优惠 , 而与商品实体无关 。 但根据杨某的解释 , “教育优惠”的含义是客户应当知晓该涉案商品为激活机 , 并非未激活机 。
在此基础之上 , 杨某继续辩称 , 即便耳机已经激活 , 但仍为全新机 。 但是通常来讲 , 对于苹果电子设备 , 判断机器是否为全新 , 都是依据电子设备是否已经激活 , 如果已经激活 , 即可认定相关电子产品并非一手全新 , 甚至激活信息还会影响后续保修和维护等相关重要权利 。 而且 , 根据品牌方的解释 , 苹果耳机只能连接电子设备通过人为操作进行激活 , 并不存在“自动”一说 。
本案中 , 涉案耳机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 , 已经激活 , 由此可以认定 , 杨某在发现涉案耳机已经拆封激活后 , 重新进行了封装 , 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 因此 , 法院判决刘女士退回耳机 , 杨某向刘女士退还750元的耳机费 , 并三倍赔偿刘女士 。 那么 , 你认为商家售假 , 拼夕夕需要担责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