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现役军官、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时间无月份间隔,部队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
(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
2、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5、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6、存在呆账、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7、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
8、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且受惩处未执行完毕的;
9、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自违规行为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未遂的;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清退的;违规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已清退的 。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同意进行阶段性担保 。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应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 。
(八)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根据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情况适时调整),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
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
(九)贷款次数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次(含)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
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次数时,按以下四种情形合并计算:
1、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 。
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
3、夫妻婚姻状态存续期间,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计相同的公积金贷款次数 。
4、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且不超过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的,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 。
贷款材料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书》 。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 。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
(一)身份证明: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等 。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文书原件、单身职工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署的《单身声明书》等 。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证明资料:
1、购房贷款,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 。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不动产登记地址不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
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住房,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证明 。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 。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字,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如不能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约定,可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和在不能履行贷款合同约定,处置所购房产时,于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的《自行安置承诺书》 。
(五)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
(六)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明材料 。
贷款流程借款人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政务服务网站或其APP、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拨打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了解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信息,准备贷款申请材料 。
(一)购买自住住房
1、借款人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21家银行中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
2、受委托银行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银行版个人信用报告 。查询、核实借款人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状况、名下房产、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核实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的完好性、权利状况等 。需要买卖双方特别明确的事项,当事人应至受委托银行签订承诺书 。如有必要,受委托银行应进行现场调查 。
3、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与借款人的面谈面签制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发放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指导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 。
4、受委托银行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房产登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并执管抵押权(抵押权预告)《不动产登记证明》 。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借款人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21家银行中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
2、受委托银行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 。在借款人及配偶授权情况下,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银行版个人信用报告 。查询、核实借款人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状况、名下房产、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需要借款人及配偶特别明确的事项,当事人应至受委托银行签订承诺书 。
3、在借款人递交贷款申请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贷款管理人员应组成会审小组,赴现场实地查看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核查房屋建造、翻建或大修部位的情况,抵押物价值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情况等,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在《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现场核查情况表》中签署核查意见 。
4、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和《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现场核查情况表》,预审贷款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受委托银行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发放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指导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 。连同借款人的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并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
贷款额度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贷款最高限额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按照现行规定,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2倍 。
(二)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可贷年限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为30年,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配偶为军官或士官的根据已有住房套数同档次个人贷款最高限额计算 。
(三)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须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 。
贷款地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1号
电话:025-84552800
【南京公积金贷款指南】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城中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玄武区洪武北路9号
电话:025-84552869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2:00,14:00-17:00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政务服务中心A140窗口
电话:025-68505140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2:00 13:30-17:30 15:00-17:30(夏令时)
【铁路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中山北路260号13楼1303室
电话:025-85821231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1:40 14:00-17:00
【江宁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341号君铂大厦二楼(胜太路与双龙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地铁1号线胜太路站旁)
电话:025-52286084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2:00 14:00-17:00
【六合分中心服务大厅六合网点】
地址: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32号
电话:025-57124172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2:00 14:00-17:00
【浦口分中心服务大厅江浦网点】
地址:浦口区文德路5号
电话:025-58882600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2:00 14:00-17:00
【江北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江北新区浦滨路150号15号楼一楼
电话:025-58490916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2:00,14:00-17:00
【溧水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溧水区中大街48-3
电话:025-57222220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1:30 14:00-17:00
【溧水分中心“市民之家”办事点】
地址:天生桥大道600号“市民之家”D220窗口
电话:025-57236236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2:00 14:00-17:30
【高淳分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高淳区镇兴路208号
电话:025-57336345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1:30 14:00-17:00
【浦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浦口区象山路4号B座二楼42号窗口
电话:025-69659396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2:00 13:30-17:00 14:30-17:30(夏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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