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规定 , 因一方要求离婚 , 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纠纷 , 是通过两种不同方式加以处理的:一种是在诉讼外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 另一种是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 , 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根据离婚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要求 , 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调解 , 调解不成时再提出离婚诉讼 ,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 也可以不经有关部门调解 , 直接提出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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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 , 《婚姻法》中未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示
从实际情况来看 , 进行调解的主要是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众团体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这些部门接近群众 , 处于纠纷发生地 , 易于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纠纷的真相 。在有关部门主持下调解离婚纠纷 , 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 , 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 , 具有便利群众、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等特点和优点 。
实践证明 , 许多离婚纠纷是经申诉讼外的调解得到合理解决的 。有关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不得强制当事人达成某种协议 , 也不得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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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离婚诉讼 , 是以夫妻一方为原告 , 另一方为被告 , 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 , 离婚之诉中可能包括多项诉讼请求 , 如有关子女、财产的请求等 , 但它们都是附随于离婚请求的 。
《婚姻法》第32条第1款中所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 , 应当理解为:在一般情形下 ,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 能够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 , 便不需要用判决的方式 。重视调解 , 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优良传统 。但是 , 也不应将调解绝对化 ,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是有例外的 。对离婚案件的调解 , 要从实际出发 , 一般说来 , 首先要本着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精神 , 多做调解和好的工作 , 帮助当事人达成同意离婚和处理相关事项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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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内的调解 , 也有三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 。在这种情形下 , 按原告撒诉处理 , 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但应当记入笔录 。
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 。在这种情形下 , 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作离婚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
【一方非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三是调解无效 , 经调解后 , 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要求 , 被告仍然拒绝离婚 。在这种情形下诉讼继续进行 , 由人民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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