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翻墙盗窃毒狗反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法院判决:他死得不冤


男子翻墙盗窃毒狗反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法院判决:他死得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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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墙盗窃毒狗反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法院判决:他死得不冤】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广州一男子连某是个惯偷,平时靠小偷小摸度日,没想到这一天却把自己的命给摸丢了!
案发当天,男子连某翻入一座别墅进行盗窃,却没想到自己事先放的毒骨头药效不行,里面看家护院的两条大狼狗并没有被其毒死,反而兽性大发对翻墙而入的连某进行围攻撕咬,两只站起来个头就如同成年人般高的大狼狗直接就把连某当场咬死了 。
事情其实很明确,院子里也有监控,连某的整个作案过程及被咬经过都完完整整录了下来,孰是孰非一目了然,但是连某家属却不干了,直接就把狗主人告上了法院,声称连某只是来偷点东西而已,但罪不至死呀,狗主人养狗竟然不牵狗绳,责任在狗主人,得负责呀,要赔偿!得赔66万元!一分不能少!
狗主人当时就怒了:“自作孽不可活!明知道狗会咬人,三番两次来翻墙,他不翻墙偷东西,狗会主动去找他咬吗?”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时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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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广州的男子连某整天游手好闲,没有一份正当的职业,平时收入也不稳定,这与他这个人生性懒惰,不学无术脱不了关系,并多年以来就养成了偷鸡摸狗的习惯,邻里街坊都知道他的品行,但他依然我行我素,近些年来曾因为盗窃而受过两次的刑事处罚,多次的行政处罚,但屡教不改,家里人也拿他没办法,只能听之任之,这也就纵容了他继续干偷盗之事 。
直到案发的这天,连某物色中了当地的一处别墅,这可是有钱人的家,连某心里想着要是能摸进这户人家里随便偷一两件值钱的物件出来换钱,那一两个月的花销估计都有着落了,要是运气好能偷到点现金,那日子能滋润一段时间了 。
盗窃之念顿起,连某鬼鬼崇崇绕着别墅院子外墙游走,确认院子里面安安静静空无一人,断定别墅院子里面的住户都外出不在家了 。
于是连某找到一处可以翻墙而过的入处,果然是个惯偷,但见他身影一跃就跃上了墙头,紧跟着就要往院子里跳下,正要往院子深处走去,没想到突然从院子角落里窜出来两条大狼狗,像一阵风似的往连某立脚处扑了过来了,吡着獠牙向连某狂吠,连某吓得整个人弹将起来,像只猴一样又窜上了墙头,连滚带爬地摔出了墙外 。
幸好跑反应得快,否则小命就丢了!连某骂骂咧咧地向院子里面的两条狼狗吐了口吐沫,嘴里滴咕:“看我不弄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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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随后返回了家里,从家里的厨房拿出了两根肉骨头,往上面倒了些毒药上去,他准备把狗毒死后再进入盗窃,回到别墅院子外面,连某把肉骨头往里面扔了进去,两条狼狗闻到肉味果然叼起骨头啃食起来 。
大约过了半小时后,两条狼狗因吃了带毒的骨头,倒地不起 。此时连某认为时机成熟、狗已失去攻击能力,遂翻墙进入 。
但是让连某想不到的是可能药力还是不够,两条大狼狗啃食肉骨头后中毒较轻,只是难受躺倒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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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连某再次翻墙跳进院子里的时候,其中一条大狼狗听到动静竟然不顾自己身中剧毒,一骨碌爬了起来咆哮着张开血盆大口就扑向了连某,这一变故来得太突然,连某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扑倒在地,大狼狗开始疯狂撕咬起来,连某慌乱中拼命挣扎想逃脱狼狗的扑咬,但要命的是连某惊恐的呼叫声和狼狗的咆哮激起了另外一条狼狗的斗志,另外一条大狼狗也忍着中毒带来的痛苦也在向连某扑了过去 。
要知道两条成年大狼狗的攻击力有多可怕,顿时连某连招架的能力都没有,没一会功夫被撕咬中要害导致大出血,最终连某被两条大狼狗活活撕咬而死 。
而别墅院子里的动静最终让一个邻居听到了,邻居看到是狗咬伤人了,随即报了警,但是当民警赶到现场时为时已晚,连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
最后警方经过调取别墅主人李先生家的监控视频,还原了整个连某翻墙而入,随后被狗追赶逃出院外,短暂离开回到院子外面向里投掷有毒食物意图毒害两只狼狗,随后重新进入而被两只狼狗攻击致死,整个过程清楚明了,孰是孰非一目了然,根本不知道作过多的核查审理 。
也就是从整个事情发生来看,狗主人李某完全就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连某的结果应当连某负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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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后,连某家属可不管这么多,人是死在李先生院子里的,并且李先生的两条狗还没有牵绳,要是牵绳了,连某进来还能被狗咬死吗?所以李先生是要为连某的死负责的!所以连某家属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66万元 。
还好,法院最终维持了正义,公正,直接判决:“连某自甘风险,自负全责,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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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李某的监控视频中把事情的经过还原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的,连某家属为何还不服而把李某告了,并要求索赔66万,其依据是什么呢?这很显然是“谁死谁有理,死哪讹哪”的思想在作崇,从中“和稀泥”希望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
连某家属状告李某的理由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具体理由:李某家的两条大狼狗是属于放养状态没有用绳子拴住,李某没有尽以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其实连某家属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就是取有利于自己的一方规定,而忽略了本条款中的“特殊情况除外”的特别规定: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

意思是说李某能够举证证明连某本身是存在重大的过错,或者是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说他自己明知道而为之,自己在找死,那李某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要知道一个成年人自己要寻死,第三方谁也拦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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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回到本案,监控视频已经还原了整个事发经过,连某第一次翻墙入内遭到两条狼狗追赶而急忙原路翻墙逃脱,此时院内有两条凶悍狼狗,其凶险连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必然有个清晰的认知,所以为了清除危险,连某再次返回原处时就带了投有毒药的骨头投掷入内,以便毒死狼狗后进行盗窃 。
从连某的种种行为可以完全确定,其完全是能意识到有两只成年人般大的狼狗在场,其将面临的风险是有多大,并且其行为是盗窃属于犯罪行为,一个多次“进宫”的惯犯不可能不知道的,但是他不顾面临的种种风险而一意孤行 。
那么此行为是属于“自甘风险”的具体表现,其所产生的所有后果,将由连某一人承担 。
《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法律解释: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

从连某的行为表现可以很明确地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完全就是连某主观上的故意而为,没有任何人,任何外在因素促使他违背自己的意愿去做任何相关事宜,因此连某最终被狗撕咬至死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
李某不需要为连某的死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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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二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李某没有责任,遂驳回连某家属的诉求,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正,维护了法律的严谨,杜绝了某些人受“谁死谁有理”的歪风邪气影响而在此浪费司法资源,想从中混水摸鱼的现像发生 。
对此案件,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