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给予每千克10元、最高100万元加氢站运营补贴( 二 )


五、促进企业协作配套 。 工业企业参与境内外(不含本市)项目招投标、货物采购等 , 对同一标(或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后一个年度内实现工业产品销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5‰且最高50万元的奖励 。 对主机企业、主体企业采购产业链配套企业工业产品600万元以上的企业 , 按照采购额1%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
六、鼓励企业市场拓展 。 对参加政府或经信部门组织的会展活动的企业 , 按照省内、省外使用标准展位参展分别补助0.5万元/次、1万元/次 , 使用光地展位参展分别补助1万元/次、2万元/次 。 对参加国、省级工业创新、创业、设计等赛事活动并进入区域赛、总赛的企业 , 分别给予1万元/次、0.5万元/次的定额补助 。 参加国、省、市安排的重大参展参赛任务的 , 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
七、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 发放中小企业服务券 , 对企业论证、评估等费用给予补贴 , 每个服务项目补贴不超过企业与认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 , 每户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型微型创新创业基地 , 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
八、支持协同创新体系建设 。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8万元 。 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对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建设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 , 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 ,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对参编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 对市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九、推进“质量强市品牌兴市”建设 。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工业企业 , 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对首次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工业企业 , 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 , 奖励10万元 。 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 , 奖励3万元 。 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 奖励50万元 。
十、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壮大 。 鼓励企业争取相关军工资质 , 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 , 每新取得一个证书 , 给予5万元奖励 。 对首次认定为省、市军民融合的企业 , 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
十一、支持创新项目成果转化 。 鼓励创新成果在资转化 , 按照不超过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5%的比例 , 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 对通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对化学药新注册分类实施前审批的其他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 , 同品种全国排名前3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对外地企业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对我市及外地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及药品生产企业获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 , 企业将产品放在资阳生产销售 , 均可按照每个品种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共同承担 , 市、区政府按照3:7分担 , 市、县政府按照2:8分担 。
十二、支持技术首创和新能源汽车发展 。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的 , 给予30万元补助;实现市场销售的按照销售金额的10%给予生产(开发)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 对市内企业新开发的纯电动汽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 , 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 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50辆、5辆及以上的 , 分别给予5000元/辆、10000元/辆的奖励 , 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kg且<1000kg的加氢站、≥1000kg的加氢站 , 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定额补助 。 对于建成运营的加氢站 , 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 , 给予每千克10元、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 对在本市主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性公(专)用充电桩(群)、集中式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 , 按照新增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 , 给予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50元、直流充电设施每千瓦100元、单个站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单个运营商每年在本市主城区新增投运6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当年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