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吗-

本报采访人员叶

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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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由金融机构判决引发的争议案件迎来了逆转 。
11月12日,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官方账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鸿谋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认为参照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进行一审判决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应予纠正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的上诉请求成立,和二审会依法支持 。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四倍,而不是原来的“24%、36%为基础的二线三区” 。最新的LPR是15.4%的四倍 。
时间适用性与金融机构适用性争议
近四个月前,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向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洪惠道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按名义利率计算,年利率为18.36%,逾期利率为24% 。
8月27日,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金融贷款合同的利率应参照新司法解释中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调整 。
宣判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上诉 。由于本案判决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很快引发了市场的热烈讨论 。
争议最大的一点是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董希真曾告诉《ThePaper》:“最高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适用 。”
然而,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此前表示,尽管新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了对金融机构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以比一年期LPR贷款高4倍的利率放贷 。对于金融贷款纠纷,虽然法院不能直接适用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在审理金融贷款纠纷过程中,仍可以参照新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上限的相关规定调整利率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金融贷款纠纷,一审判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金融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进行了调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一审受理该案时,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尚未执行,司法解释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
多个判决仍采用年利率24%计算利息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金融中介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事实上,案件发生后,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的许多判决中,利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 。
style="font-size:15px;">例如,9月28日,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
9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95235.24元、利息人民币4033.56元、罚息人民币4130.56元、复利人民币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
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华融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0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 。
网络小贷是否适用新司法解释?
在金融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
有判例将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此前的利率标准判决 。例如,9月27日,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营业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
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此前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即小贷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
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平台合伙人李亚撰文指出,基于金融机构的行业准入性特点,经全国性金融管理机构或地方性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都应当认定为金融机构 。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贷款机构和非银行类贷款机构 。非银行类贷款机构其中包括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典当行等 。
11月2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
《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同时规定,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
审批权限由地方交移银保监会,是否意味着新规后的网络小贷公司会归属于金融机构一类?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认为,审批权限不会影响小贷公司的机构性质 。
“现在对小贷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有争议,但是在目前规定下,肯定是不能直接说小贷公司就是金融机构 。司法实践当中很多还是把小贷公司放款算作民间借贷,要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 。”他说 。
【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吗-】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