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去哪里起诉,借钱不还怎么起诉,去哪里起诉超过10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各种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幅增加 。相比之下,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呈现出“井喷”的上升趋势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融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对资金的需求 。但在“老赖”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大多数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面对一个拒不还钱的债务人,你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吗?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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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
孙谋和沂蒙有关系 。2014年左右,艺谋因业务需要向孙谋借了4万元 。双方同意贷款利息为每月1.1美分,沂蒙向孙谋出具了借据 。截至2018年12月17日,沂蒙未偿还孙贷款本息 。和解后,沂蒙欠孙贷款本息共计6.5万元 。结算后,沂蒙再向孙发放贷款6.5万元,同时收回原贷款 。在重新发放的贷款中,沂蒙承诺2018年底偿还孙3万元,剩余3.5万元于2019年上半年还清 。经催收,2019年至2020年1月,沂蒙偿还了孙谋3万元贷款,仍欠孙谋3.5万元 。
孙多次催促沂蒙偿还剩余欠款,但沂蒙没有回应 。因此,孙想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但孙对向哪个法院起诉有疑问 。
民间借贷纠纷是合同纠纷的一种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相关规定,即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本案中,孙表示,他无奈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因为被告沂蒙的常住地在海南海口,而孙谋常年生活在北京海淀,去被告居住地起诉费时费力,得不偿失 。由于被告住所地不便起诉,孙也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那么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呢?
合同的履行地点首先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 。但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但问题是哪一方是“接收方”?就借款而言,是贷款人把钱交付给借款人,所以借款人是“收款方”;就还款而言,借款人把钱还给贷款人,贷款人是“收款方” 。应该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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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式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 。
在本案中,孙某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义务 。但是借款人伊某却拒不履行其应承担的还款义务,因此其可以将出借人的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即孙某作为原告,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用跑到遥远的海南去提起诉讼了 。


【欠钱不还去哪里起诉,借钱不还怎么起诉,去哪里起诉超过10年】事实上,从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民间借贷的被告通常都诚信不佳,而原告则常是合法权益的受害人 。如果只能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于原告而言,不仅会担心被告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更会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 。但被告却可以以逸待劳,诉讼成本低廉 。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民法基本精神,不利于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住所地都视为合同履行地,从程序上保障了守信一方的权益,从而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利益受损的诚信一方便利诉讼,便利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