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包括哪些 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

建养猪场国家都有什么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1.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 , 提高保险覆盖面 , 扩大保险规模 , 与死猪无害化处理挂钩 , 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和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2.保障生猪养殖用地 。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 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 取消15亩上限 , 保障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 。3.加强法治保障 。加快修订生猪屠宰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 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完善生猪行业法律体系 。数据扩大养猪场选址条件1 。养猪业是一个长期的行业 , 必须进行长期的规划 。2.水、电、交通条件:一个万头猪场日用水量150~250 t , 水质要符合饮用标准;除进料加工外 , 用电量自装机容量为80 ~ 100 kW物资运输量大 , 方便你 。3.卫生防疫条件:考虑到地形、地貌、位置、水源、土壤、气候等因素 , 应远离居民区、养殖场、屠宰场和交通干线 。4.粪便污水处理及环保条件:采用生态环保方案 , 尽可能与菜地、鱼塘、果园、农田结合 , 使污水无害化、减量化 。选址原则 。节约土地 , 尽量选择不适合耕种的土地 , 留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2.不得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畜禽疫病易发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养殖场 。3.场地用地符合当地城市开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在城市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建设场地 , 避免臭气、废水、粪便堆积 , 影响居住环境 。5、尽可能靠近饲料供应和商品销售地区 , 且交通便利 , 水电供应可靠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养猪场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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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2016年 , 水产养殖行业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强烈影响 , 即禁养区养殖场的拆除和转让被强烈实施 , 许多地区设定了禁养区清理的最后期限 。11月 , 环保部和农业部发布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指导意见 , 全国各地都明确划定了禁养区 。12月 , 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 , 2017年底前 , 禁止养殖区内的养殖场要全部关闭或搬迁 。最近多方打电话询问禁养问题 。他们的农场已被相关县级政府列入禁止范围 。应该用什么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它尤其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就禁入的相关问题而言 , 在我国 , 上位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做了相应规定 。从法律位阶和层级上看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原有基本法下的行政法规 。今天 , 我想问几个问题 。哪些地区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这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的 。这个防治条例基本规定了四个方面 , 但实际上一般是三个方面 。第四个方面是保障条款 ,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一是禁止在水源地和风景保护区 。这应该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 。比如江苏省的太湖本身就是饮用水 , 太湖流域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业 , 比如北京的密云水库等等 。饮用水源原则上禁止从事水产养殖 。在风景名胜区 , 如北京房山的杜诗 , 也禁止建设相关的养殖和畜牧业 。应该说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水源的清洁 , 禁止饮用水的污染 , 就必须禁止相关的畜牧业建设 。二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我们要明确他们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也就是说 , 并不是所有的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繁殖 。比如我前期代理的湖南某景区禁止养殖项目 , 在污染防治规划和农牧牧相关发展规划中 , 明显没有把它列入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明明设置在五公里外 , 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没有太大影响 , 但还是被列为禁止养殖区 。当时我们提出这个问题 , 确实向我们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不包括这个养殖场 。最后 , 当地政府还取消了一些关于禁区的规定 , 将这个农场排除在禁区之外 。第三 , 城市居住区或文教科研区 , 特别是人口集中较多的地区 , 需要良好的环境来适应居住 。一些教育机构等 。这里是人口聚集区 , 是大规模的人口生活区 , 所以也禁止在这些区域建设畜牧场和养殖小区 。四是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其他区域 , 具体规定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在上述区域内 , 禁止建立建设畜禽养殖区和养殖小区的相关规定 。
畜禽养殖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哪些区域将被列为畜禽“禁入区”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密集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入区;4.其他领域t
5年1月1日施行 , 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 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新法的威慑下 , 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 , 轻则被罚款整改 , 重则被停产拆迁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 , 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 , 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16日印发 , 又称“水十条” , 计划提出到2020年 , 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明确要求 , 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 2017年底前 ,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提出 , 到2020年 ,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规划》提到要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 , 加强分区分类管理 , 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 , 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2017年底前 , 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环保部释疑:“禁养区”不等于“无畜禽区”有些地区在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清理整治的时候出现了对“禁养区”概念误读的情况 , 主要表现为划定的“禁养区”实行“全面禁养” , 即划定区域内一头猪或其他畜禽也不能养 , 现有养殖活动一律限期清理 。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表述的一种典型误解 , 是中国式简称导致信息和概念传导讹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这里简单解释一下“禁养区”说法的来源 。“禁养区”是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所指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止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的简称 , 而不是一头猪、一只鸡或其他畜禽都不让养的区域 。相关表述最早见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年)第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引用了这一概念 , 第4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条例》则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 。可以看出 ,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禁养区”这三个字 , 所指区域也更不是一头猪都不让养的“无畜禽区” 。支招!困难面前 , 留给我们的是机会 。只要把握机会 , 致富与成功依然是存在 。面对政府的禁养政策 , 我们要怎么办呢?1、跳出禁养区这是最好的出路!各地政府都划定了划为畜禽“禁养区” , 养殖户一定不要跳过这个红线 。否则就会被罚 , 更甚者直接导致被拆迁 。2、提升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在原有的基础上 , 在养殖规模上、防疫、粪便处理、养殖日常管理上都要采用标准化的手段进行 , 并要达到一定要求 。3、转型在国家相关禁养政策下达的同时 , 转型是最好的出路 。跳出单纯的养殖 , 而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国家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 , 明年起集中力量推进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 , 科学合理地选择生态农业循环模式 , 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2017-2020年建设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约30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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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 , 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 , 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 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 , 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 , 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 , 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 , 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 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 , 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 ,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 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 , 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 , 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 , 要统筹安排 ,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 , 落实养殖用地 , 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 , 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 , 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 , 预留用地空间 , 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 , 合理确定用地标准 , 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 , 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 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 , 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 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 , 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 按照农用地管理 ,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 , 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 , 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 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 , 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 , 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 , 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 , 有条件的 , 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 , 及时提供用地(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 , 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 , 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 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 , 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 , 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 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 , 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 , 要签订复耕保证书 , 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 , 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 , 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 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 , 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其中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 , 应签订复耕保证书 , 原址不能复耕的 , 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 , 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 , 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 , 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 , 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 , 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 , 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认真调查研究 , 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 细化有关规定 , 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 , 各司其职 , 加强沟通合作 , 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 , 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 , 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什么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环保部门负责 。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执行 。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 。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 , 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近年来 , 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 , 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 , 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 , 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 , 环境承载压力增大 ,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扩展资料明确禁养区方案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 明确责任分工 。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工作 , 联合环保、水务、财政等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 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各级政府属地责任 , 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 积极推进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工作 , 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合理制定拆迁补偿政策 。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落实补偿资金来源是禁养区方案实施的关键 。拆迁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稳定和实际经济状况 ,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 , 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在补偿资金落实方面 , 各地区应结合现状 , 建立可行的资金筹集机制 , 并充分利用政策性补偿制度 , 弥补资金补偿的不足 , 充分调动畜禽养殖企业搬迁的积极性 。三是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的定量考核制度 , 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 , 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等长效机制 , 集中全社会力量 ,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 , 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养区
畜禽养殖包括哪些 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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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省份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包括哪些 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浙江、福建、宁夏、四川、广西、山东等制订了省(区)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 , 广东、浙江制订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 宁夏制订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导文件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 保护和改善环境 ,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 采取有效措施 , 加大资金投入 , 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 ,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 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 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 合理布局 ,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 , 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 , 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 , 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 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 ,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 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 , 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 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 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 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 , 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 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 , 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 ,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 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 , 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 , 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 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 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 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 ,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 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 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 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 , 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 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 ,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 , 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 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 , 应当统筹安排 ,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 , 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 , 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 , 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 , 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 , 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 。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 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 ,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 , 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 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 , 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 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 未采取有效措施 , 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 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 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ov.cn/zwgk/2013-11/26/content_25348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