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 , 或本市农村居民缴存职工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8)出境定居的;
(9)退休的;
(10)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职工符合第(1)、(2)、(3)、(4)款情形的 , 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的 , 其父母或者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第(6)、(7)、(8)、(9)款情形的 , 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 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后 , 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12)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楼盘 ,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 , 可以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
(13)职工或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 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 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的 , 提取前应还清逾期贷款 。
(14)职工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 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作为租房租金的补充资金 。
(15)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 ,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16)职工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购房的 , 按协议约定办理提取业务 。
(17)自由职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 , 按照《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湛公积金委〔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18) 符合上述条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②存在同一人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3人或以上)在五年内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的;
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④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
⑥国家和省、市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
【湛江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二、提取材料
点击查看:湛江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三、提取程序
符合提取条件的 , 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职工确有困难 , 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 , 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偿还贷款的申请提取 , 可以自书委托配偶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
符合提取条件的 , 公积金中心当日办结 。如需调查核实的 , 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公积金中心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 并通知职工;因向不动产、公安、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时间 , 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 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资金应转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房款监控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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