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然而,农村地区的个人杀死自己,吃自己的食物 。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建立小型生猪屠宰场,只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对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生猪屠宰厂(场)改善生产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核发生猪屠宰证书和标志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确定的生猪屠宰厂(场)名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凭生猪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厂(场)区的显著位置悬挂生猪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证书和生猪屠宰标志不得转借或者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屠宰证书和生猪屠宰标志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间、屠宰间、应急屠宰间和生猪屠宰设备及车辆;(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印章或者加贴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治疗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厂(场)对病死猪和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国家财政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场)的生猪产品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进行储存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定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点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向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制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经生猪屠宰厂(场)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屠宰厂(场)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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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这里有相关条例,你慢慢看,一定能找到你想要的结果【标题】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牧业; 卫生【文号】【所属库别】行政法规【正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 (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 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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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的管理制度规模猪场各阶段饲养管理制度员工守则及奖罚条例符合下列条件者受奖励:?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提合理化建议,主动协助领导搞好工作者 。? 在特定环境中见义勇为者,敢于揭发坏人坏事者 。?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操作水平较高者? 认真执行猪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者.? 胜任本职工作,生产成绩特别显著,贡献很大者 。符合下列条件者受罚(警告、罚款、开除)01. 违反劳动纪律者 。02. 违反操作规程者.03. 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 。04. 不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者 。05. 挑拨离间、无理取闹、搞分裂者 。06. 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者,见危不救、袖手旁观者 。07. 以权谋私、化公为私者08.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取回佣及厚礼者 。09. 盗窃、赌博者 。10. 语言行为粗暴及欺骗者 。11. 不请假出场者 。12. 随便将场内物资拿出场者 。13. 发现外来人员进场不阻止者 。员工休请假考勤制度休假制度01. 员工每月休假2天,正常情况不得超休 。02. 正常休假由组长、生产线主管逐级批准,安排轮休 。03. 有薪假:婚假7天,丧假(直系亲属)5天,产假45天,人流休假6天,上环休假3天,下环休假1天,女结扎休假13天,男结扎休假5天 。04. 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可领取加班补贴 。05. 休假天数积存多的由生产线主管、场长安排补休,省内可积休8天,跨省12天 。请假制度一、 除正常休假,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病假等例外 。二、 请假需写《员工请假单》,层层报批,否则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薪2天,连续旷工5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 员工请假期间无工资,因公负伤者可报公司批准,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四、 生产线员工请假2天以内者由主管批准,3天以上者须由场长批准 。考勤制度1、 生产线员工由生产线主管负责考勤,生产线主管、后勤人员由场长负责考勤,月底上报 。2、 员工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2次扣1天工资 。3、 有事须请假 。4、 严禁消极怠工,一旦发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按扣薪处理,态度恶劣者上报公司做开除处理 。顶班制度1. 员工休假(请假)由组长安排人员顶班,组长负责 。2. 组长休假(请假)由生产线主管顶班,生产线主管负责 。3. 生产线主管休假(请假)由场长顶班,场长负责 。4. 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安排好交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出现特殊情况如外界有疫情需要封场,则不可正常休假,只能安排积休妊娠空怀母猪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一. 工作目标 。1. 保证配种分娩率在85%以上 。2. 保证经产母猪合格率在95%以上 。3. 保证后备母猪合格率在90%以上(转入基础群为准)4. 月产弱仔率不得高于10%二. 工作日程日班工作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00─18:00工作时间随季节变化,工作日程作相应的前移或后移 。7:30~ 8:00观察猪群,清理食槽,检查饮水8:00~ 9:00拌料9:00~10:00饲喂10:00~11: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4:00~14:30观察猪群,清理食槽,检查饮水14:30~16:30拌料,饲喂16:30~18:00冲洗猪栏猪体、其他工作(三)断奶母猪的饲养管理1、 断奶母猪的膘情至关重要,要做好哺乳后期的饲养管理,使其断奶时保持较好的膘情 。哺乳后期不要过多削减母猪喂料量;抓好仔猪补饲、哺乳,减少母猪哺乳的营养消耗;适当提前断奶 。2、 断奶前后1周内适当减少哺乳次数,减少喂料量以防发生乳房炎 。3、 有计划地淘汰7胎以上或生产性能低下的母猪 。确定淘汰猪最好在母猪断奶时进行 。4、 母猪断奶后一般在3~7天开始发情,此时注意做好母猪的发情鉴定和公猪的试情工作 。母猪发情稳定后才可配种,不要强配 。5、 断奶母猪可喂哺乳料、日喂二餐,日喂2.5-3Kg,推迟发情的断奶母猪优饲,日喂3-4Kg 。(四)反情、超期空怀、不发情母猪饲养管理1 .配种后21天左右用公猪对母猪做返情检查,以后每月做一次妊娠诊断 。2 .妊检空怀情猪放在观察区,及时复配 。妊检空怀猪转入配种区要重新建立母猪卡 。3 .每头每日喂料3公斤左右,日喂2次 。过肥过瘦的要调整喂料量,膘情恢复正常再配.4 .超期空怀、不正常发情母猪要集中饲养,每天放公猪进栏追逐10分钟或放运动场公母混群运动,观察发情情况 。5 .体况健康、正常的不发情母猪,先采取饲养管理综合措施(见诱情方法),然后再选用激素治疗 。6 .不发情或屡配不孕的母猪可对症使用PG600、血促性素、绒促性素、排卵素、氯前列烯醇等外源性激素 。7 .长期病弱或空怀2个情期以上的,应及时淘汰 。(五)妊娠母猪的饲养管理1、 所有母猪配种后按配种时间(周次)在妊娠定位栏编组排列 。怀孕料分三阶段按标准饲喂 。2、 每次投放饲料要准、快,以减少应激 。要给每头猪足够的时间吃料,尽量减少饲料浪费 。根据母猪的膘情调整投料量 。母猪的膘情分级系统瘦弱级 脊柱、腰角、肋骨非常明显,脊椎历历可数十分瘦级 尖脊、削肩,不用压力便可辨脊柱,膘薄,大腿少肌肉稍瘦级 脊柱尖,稍有背膘(配种最低条件)标准级 身体稍圆,肩膀发达有力(配种理想条件)稍肥级 平背圆膘、胸肉饱满,肋部丰厚(分娩前理想状态)肥胖级 太肥,体型横、背膘厚3、 不喂发霉变质饲料,防止中毒 。4、 减少应激,防流保胎 。5、 妊娠诊断:在正常情况下,配种后21天左右不再发情的母猪即可确定妊娠 。其表现为:贪睡、食欲旺、易上膘、皮毛光、性温驯、行动稳、阴门下裂缝向上缩成一条线等 。做好配种后18~65天内的复发情检查工作 。6、 对妊娠母猪定期进行评估,按妊娠阶段分三段区进行饲喂和管理 。妊娠一个月内的喂料量为1.8~2.2公斤/天/头, 妊娠中间二个月内的喂料量为2.0~2.5公斤/天/头,最后一个月的喂料量为2.8~3.5公斤/天/头,产前一周开始喂哺乳料,并适当减料 。妊娠阶段 喂料量(公斤/天/头)妊娠一个月内 1.8~2.2妊娠中期 2.0~2.5妊娠最后一个月 2.8~3.57、 预防烈性传染病的发生,预防中暑,防止机械性流产 。8、 按《免疫程序》做好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 。9、 妊娠母猪临产前一周转入产房,转入前冲洗消毒,并同时驱体内外寄生虫 。第二节分娩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一.工作目标1、 按计划完成母猪分娩产仔任务 。2、 哺乳期成活率92%—95%以上 。3.4周龄断奶平均体重6公斤以上.二.工作日程7:30~8:30母猪、仔猪喂饲8:30~9:30治疗、打耳号、剪牙、断尾、补铁等工作9:30~11: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4:00~16:0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6:00~17:00治疗17:00~18:00母猪、仔猪喂饲三.操作规程(一)产前准备1、 空栏彻底清洗,检修产房设备,之后用卫康、农福、消毒威等消毒药连续消毒两次,晾干后备用 。第二次消毒最好采用火焰消毒或薰蒸消毒 。2、 产房温度最好控制在25℃左右,湿度65~75%,检验清楚预产期,母猪的妊娠期平均为114天 。3、 产前产后3天母猪减料,以后自由采食,产前3 天开始投喂维力康或小苏打、芒硝,连喂1周,分娩前检查乳房是否有乳汁流出,以便做好接产准备 。4、 准备好5%碘酊、0.1%KMnO4消毒水、抗菌素、催产素、保温灯等药品工具 。5、 分娩前用0.1%KMnO4消毒水清洗母猪的外阴和乳房 。6、 临产母猪提前一周上产床,上产床前清洗消毒,驱体内外寄生虫一次 。7、 产前肌注德力先等长效土霉素5毫升 。8、 产前产后母猪料添加1-2周呼肠舒、强力霉素等,以预防产后仔猪下痢 。(二)判断分娩1、 阴道红肿,频频排尿 。2、 乳房有光泽、两侧乳房外涨,用手挤压有乳汁排出,初乳出现后12~24小时内分娩 。(三)接产1、 要求有专人看管,接产时每次离开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2、 仔猪出生后,应立即将其口鼻粘液清除、擦净,用抹布将猪体抹干,发现假死猪及时抢救,产后检查胎衣是否全部排出,如胎衣不下或胎衣不全可肌注催产素 。3、 断脐用5%碘酊消毒 。4、 把初生仔猪放入保温箱,保持箱内温度30℃以上 。5、 帮助仔猪吃上初乳,固定乳头,初生重小的放在前面,大的放在后面 。仔猪吃初乳前,每个乳头的最初几滴奶要挤掉 。6、 有羊水排出、强烈努责后1小时仍无仔猪排出或产仔间隔超过1小时,即视为难产,需要人工助产 。(四)难产的处理1、 有难产史的母猪临产前1天肌注律胎素或氯前列烯醇,或预产期当日注射缩宫素 。2、 临产母猪子宫收缩无力或产仔间隔超过半小时者可注射缩宫素,但要注意在子宫颈口开张时使用 。3、 注射催产素仍无效或由于胎儿过大、胎位不正、骨盆狭窄等原因造成难产应立即人工助产 。4、 人工助产时,要剪平指甲,润滑手、臂并消毒,然后随着子宫收缩节律慢慢伸入阴道内;手掌心向上,五指并拢;抓仔猪的两后腿或下颌部;母猪子宫扩张时,开始向外拉仔猪,努责收缩时停下,动作要轻;拉出仔猪后应帮助仔猪呼吸(假死仔猪的处理:将其前后躯以肺部为轴向内侧并拢、放开反复数次) 。产后阴道内注入抗生素,同时肌注得力先等抗生素一个疗程,以防发生子宫炎、阴道炎 。5、 对难产的母猪,应在母猪卡上注明发生难产的原因,以便下一产次的正确处理或作为淘汰鉴定的依据 。(五)产后护理和饲养1、 哺乳母猪每天喂2~3次,产前3天开始减料,渐减至日常量的1/2~1/3,产后3天恢复正常,自由采食直至断奶前3天 。喂料时若母猪不愿站立吃料,应赶起 。2、 产前产后日粮中加0.75~1.5%的电解质、轻泻剂(维力康、小苏打或芒硝)以预防产后便秘、消化不良、食欲不振, 夏季日粮中添加1.2%的NaHCO3可提高采食量 。3、 哺乳期内注意环境安静、圈舍清洁、干燥,做到冬暖夏凉 。随时观察母猪的采食量和泌乳量的变化,以便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 仔猪初生后2天内注射血康或富来血、牲血素等铁剂1.5ml,预防贫血;口服抗生素如兽友一针、庆大霉素2ml,以预防下痢 。注射亚硒酸钠VE0.5 ml,以预防白肌病,同时也能提高仔猪对疾病的抵抗力;如果猪场呼吸道病严重时,鼻腔喷雾卡那霉素加以预防 。无乳母猪采用催乳中药拌料或口服 。5、 新生仔猪要在吃初乳前剪牙、断尾 。断脐以留下3cm为宜,断端5%碘酊消毒;剪牙钳5%碘酊消毒后齐牙根处剪掉上下两侧犬齿,弱仔不剪牙;断尾时,尾根部留下3cm处剪断、5%碘酊消毒 。6、 仔猪吃过初乳后适当过哺寄养调整,尽量使仔猪数与母猪的有效乳头数相等,防止未使用的乳头萎缩,从而影响下一胎的泌乳性能 。寄养时,仔猪间日龄相差不超过3天,把大的仔猪寄出去,寄出时用寄母的奶汁擦抹待寄仔猪的全身 。7、 7-15日龄小公猪去势,去势时要彻底,切口不宜太大,术后5%碘酊消毒 。8、 产房适宜温度,分娩后1周27℃,2周26℃,三周24℃,四周22℃ 。保温箱温度:初生36℃,体重2 kg 30℃,4 kg 29℃,6 kg28℃,6 kg以上~断奶27℃,断奶后三周24~26℃ 。9、 产房要保持干燥,产栏内只要有小猪,便不能用水冲洗 。预防仔猪下痢,参照《黄白痢综合防治措施》 。10、 补料:出生后5~7日龄开始诱补料,保持料槽清洁,饲料新鲜 。勤添少添,晚间要补添一次料 。每天补料次数为4~5次 。11、 产房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有其他工作不得已离岗时每次离开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 。12、 仔猪平均25~28日龄断奶,一次性断奶,不换圈,不换料 。断奶前后连喂3天开食补盐以防应激 。13、 断奶后一周,逐渐过渡饲料,断奶头两天注意限料,以防消化不良引起下痢 。在哺乳期因失重过多而瘦弱的母猪要适当提前断奶,断奶前3天需适当限料 。第三节保育舍的操作规程一.工作目标1. 保育期成活率94%—97%以上 。2. 7周龄转出体重14Kg以上 。3. 9周龄转出体重20Kg以上 。二.工作日程7:30~8:30喂饲8:30~10: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0:30~11:00喂饲14:00~14:30喂饲14:30~16: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6:00~17:00喂饲17:00~18:00其它工作三.操作规程1、 转入猪前,空栏要彻底冲洗消毒,空栏时间不少于3天 。2、 转入、转出猪群每周一批次,猪栏的猪群批次清楚明了,强弱分群 。3、 诱导仔猪饮水和吃料 。经常检查饮水器 。4、 头两天注意限料,以防消化不良引起下痢 。以后自由采食,勤添少添,每天添料3-4次 。5、 及时调整猪群,强弱、大小分群,保持合理的密度,病猪、僵猪及时隔离饲养 。注意链球菌病的防治 。6、 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 三定位” 。尽可能不用水冲洗有猪的猪栏(炎热季节除外) 。注意舍内湿度 。7、 头一周,饲料中适当添加一些抗应激药物8、 清理卫生时注意观察猪群排粪情况;喂料时观察食欲情况;休息时检查呼吸情况,发现病猪立即报告给技术员,严重病猪隔离饲养,统一用药 。9、 按季节温度的变化,做好通风换气、防暑降温及防寒保温工作 。注意舍内有害气体浓度 。10、 分群合群时,为了减少相互咬架而产生应激,应遵守“ 留弱不留强”,“拆多不拆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可对并圈的猪喷洒药液(如来苏儿)或碘制剂消毒液,清除气味差异,并后饲养人员要多加观察(此条也适合于其它猪群) 。11、 每周消毒两次,每周消毒药更换一次 。第四节生长育肥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一.工作目标1、生长猪成活率96%-99% 。2.育肥猪成活率98%-99%.2、饲料转化率(15~90千克阶段):≤2.8:1 。3、日增重(15~90千克阶段):≥650千克 。4、生长育肥阶段(15~95千克)饲养日龄≤119天(全期饲养日龄≤168天) 。二.工作日程7:30~9:00清理饲槽并饲喂9:00~9:30观察猪群,将病猪报技术员9:30~11: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4:00~15:30清理饲槽并饲喂15:30~16:00观察猪群,将病猪报技术员16:00~18:00清洁卫生、其他工作三.操作规程1、 转入猪前,空栏要彻底冲洗消毒,空栏时间不少于3天 。2、 转入、转出猪群每周一批次,猪栏的猪群批次清楚明了 。3、 及时调整猪群,强弱、大小、公母分群,保持合理的密度,病猪及时隔离饲养 。4、 转入第一周饲料添加土霉素钙预混剂、呼诺玢、泰乐菌素等抗生素,预防及控制呼吸道病 。5、 小猪49~77日龄喂小猪料,78~119日龄喂中猪料,120~168 日龄喂大猪料,自由采食,喂料时参考喂料标准,以每餐不剩料为原则 。6、 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 三定位” 。7、 干粪便要用车拉到化粪池,夏季每天冲洗一次 。8、 清理卫生时注意观察猪群排粪情况;喂料时观察食欲情况;休息时检查呼吸情况,发现病猪立即报技术员,严重病猪隔离饲养,统一用药 。9、 按季节温度的变化,做好通风降温工作,经常检查饮水器,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 。10、 分群合群时,为了减少相互咬架而产生应激,应遵守“ 留弱不留强”,“拆多不拆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可对并圈的猪喷洒药液(如来苏儿)或碘制剂,清除气味差异,并后饲养人员要多加观察(此条也适合于其它猪群) 。11、 每周消毒1-3次,每周消毒药更换一次 。12、 出栏猪要事先鉴定合格后才能出场,残次猪特殊处理出售 。保育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一.工作目标4. 保育期成活率94%—97%以上 。5. 7周龄转出体重14Kg以上 。6. 9周龄转出体重20Kg以上 。二.工作日程7:30~8:30喂饲8:30~10: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0:30~11:00喂饲14:00~14:30喂饲14:30~16: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6:00~17:00喂饲17:00~18:00其它工作三.操作规程12、 转入猪前,空栏要彻底冲洗消毒,空栏时间不少于3天 。13、 转入、转出猪群每周一批次,猪栏的猪群批次清楚明了,强弱分群 。14、 诱导仔猪饮水和吃料 。经常检查饮水器 。15、 头两天注意限料,以防消化不良引起下痢 。以后自由采食,勤添少添,每天添料3-4次 。16、 及时调整猪群,强弱、大小分群,保持合理的密度,病猪、僵猪及时隔离饲养 。注意链球菌病的防治 。17、 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 三定位” 。尽可能不用水冲洗有猪的猪栏(炎热季节除外) 。注意舍内湿度 。18、 头一周,饲料中适当添加一些抗应激药物19、 清理卫生时注意观察猪群排粪情况;喂料时观察食欲情况;休息时检查呼吸情况,发现病猪立即报告给技术员,严重病猪隔离饲养,统一用药 。20、 按季节温度的变化,做好通风换气、防暑降温及防寒保温工作 。注意舍内有害气体浓度 。21、 分群合群时,为了减少相互咬架而产生应激,应遵守“ 留弱不留强”,“拆多不拆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可对并圈的猪喷洒药液(如来苏儿)或碘制剂消毒液,清除气味差异,并后饲养人员要多加观察(此条也适合于其它猪群) 。22、 每周消毒两次,每周消毒药更换一次 。第五节生长育肥舍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一.工作目标1、育成阶段成活率≥98% 。2、饲料转化率(15~90千克阶段):≤2.7:1 。3、日增重(15~90千克阶段):≥650千克 。4、生长育肥阶段(15~95千克)饲养日龄≤119天(全期饲养日龄≤168天) 。二.工作日程7:30~8:30喂饲8:30~9:30观察猪群、治疗9:30~11: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4:30~15:30喂饲15:30~16:30清理卫生、其他工作16:30~17:30观察猪群、治疗、其他工作三.操作规程13、 转入猪前,空栏要彻底冲洗消毒,空栏时间不少于3天 。14、 转入、转出猪群每周一批次,猪栏的猪群批次清楚明了 。15、 及时调整猪群,强弱、大小、公母分群,保持合理的密度,病猪及时隔离饲养 。16、 转入第一周饲料添加土霉素钙预混剂、呼诺玢、泰乐菌素等抗生素,预防及控制呼吸道病 。17、 小猪49~77日龄喂保育猪料,78~119日龄喂中猪料,120~168 日龄喂大猪料,自由采食,喂料时参考喂料标准,以每餐不剩料或少剩料为原则 。18、 保持圈舍卫生,加强猪群调教,训练猪群吃料,睡觉,排便“ 三定位” 。19、 干粪便要用车拉到化粪池,夏季每天冲洗一次 。20、 清理卫生时注意观察猪群排粪情况;喂料时观察食欲情况;休息时检查呼吸情况,发现病猪,对症治疗 。严重病猪隔离饲养,统一用药 。21、 按季节温度的变化,调整好通风降温设备,经常检查饮水器,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 。22、 分群合群时,为了减少相互咬架而产生应激,应遵守“ 留弱不留强”,“拆多不拆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可对并圈的猪喷洒药液(如来苏儿),清除气味差异,并后饲养人员要多加观察(此条也适合于其它猪群) 。每周消毒一次,每周消毒药更换什么是春产母猪,什么是秋产母猪1春季养猪:抓好“产”“配”“管”“防”春季气温回升快,但温度不够稳定,时冷时热,昼夜温差大 。根据春季气候特点,为了提高养猪生产水平,确保猪群健康,生产中应重点抓好春产、春配、春管和春防 。一、春产1.产前准备工作 。母猪临产期前10天,要对产房进行彻底的清扫、消毒 。同时,应准备好接产用具和药品,如仔猪保育箱、照明灯、采暖灯、接生布、碘酒、催产素等 。2.母猪产前产后饲养 。母猪产前3天逐渐减少饲料喂量;产仔当日不喂饲料;产后3天再逐渐增加饲料喂量 。随着母猪产后体力恢复和仔猪的生长,从第8天开始,对母猪应尽饲尽饮,但要防止加料过多而引起积食 。此外,为预防母猪产前、产后便秘,可适当增加青饲料 。3.母猪产后管理 。第一,产房温度要适宜 。泌乳母猪环境适宜温度为18—22℃,不要超过27℃或低于16℃ 。第二,保持安静环境 。由于母猪生理上没有乳池,泌乳过程是一个神经反射的过程,环境安静有利于泌乳哺乳 。第三,细心观察 。母猪产后容易发生产褥热、子宫炎、乳房炎、积食、感冒等疾病,产后3天内应细心观察母猪的精神状态、采食、体温、产道分泌物和二便等,发现异常情况尽快治疗,避免延误病情造成经济损失 。4.仔猪防冻防压 。初生仔猪适宜环境温度为,1—3日龄30—32℃;4—7日龄28—30℃;8日龄后降至25—27℃ 。可在仔猪保育栏(箱)内安装100—250W的红外线灯泡、铺设垫草或麻袋片进行保温 。为了防止母猪产后压伤仔猪,应采取母猪、仔猪分开管理,哺乳时将仔猪放回母猪身边,哺乳结束后再将仔猪放回保育箱内,直至仔猪能够自由进、出保育箱 。二、春配1.后备猪配种标准 。瘦肉型猪体型大,性成熟较晚 。一般后备母猪初配月龄为8月龄、体重达到120—130公斤(后备公猪初配体重应略大于后备母猪),两项指标都应达到才能配种 。2.经产母猪保持中等体况 。经产母猪最好达到中等体况,不肥不瘦,以利于发情受孕 。23.仔细观察,适时配种 。坚持每天早、晚观察空怀母猪,掌握母猪发情排卵规律,做到适时配种 。按照“老配早,少配晚,不老不少配中间”的原则进行配种 。母猪出现“呆立反射”时适宜首配,即母猪外阴部由红肿开始消退而出现皱缩、形状从最大开始缩小、色泽由潮红转变为淡红、阴道分泌物由稀薄变为黏稠时是配种最佳时期 。首次配种完成后,初配母猪间隔12—24小时、经产母猪间隔8—12小时左右再进行第二次配种,以增加产仔数 。三、春管1.注意通风与保温 。春季应合理进行圈舍通风与保温,在天气晴朗、外界温度较高时,如果是简易猪舍加塑料暖棚的,每天应在中午、下午将薄膜揭开1/3以上 。规模猪场实行工厂化饲养的,可打开猪舍门、窗进行通风,以降低舍内有害气体浓度和湿度 。如果当日气温偏低,或早晚外界温度15℃以下,则要及时进行猪舍保温 。2.防止咬尾、咬耳综合症 。加强饲养管理,适时通风、补充矿物质、维生素、降低饲养密度、减少噪音、改善卫生条件 。对已被咬伤猪及时隔离,并进行止血消毒、消炎处理 。3.保持圈舍清洁卫生 。坚持每天多次清扫猪舍,保持环境干燥、清洁卫生 。特别是仔猪圈舍更应加强管理,否则易发生下痢、感冒等疾病 。四、春防1.制定并坚持科学的免疫程序 。对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疫病,必须及时进行免疫注射,如猪瘟、猪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同时,结合当地疫情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2.执行免疫技术操作规程 。对疫苗的运输、保管、稀释、注射剂量等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疫(菌)安全有效 。疫(菌)苗注射应坚持1猪1个针头,每个针头不得注射2头以上的猪只 。3.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 。坚持“自繁自养”,尽量减少外购猪,避免购回猪带入传染病 。必须购猪时,应做到不从疫区购入 。4.对新购猪要隔离观察 。新购回的猪要隔离,隔离期一般为30天以上,隔离观察期7天后开始进行有关疫(菌)苗免疫注射 。5.实行严格的消毒措施 。①器械消毒 。采用煮沸消毒(蒸汽消毒),主要是针头、针管等器械,一般煮沸1—2小时 。②猪舍消毒 。一是选择安全有效的消毒药品;二是消毒药液浓度应达到要求;三是消毒次数要合理;四是坚持先清扫后消毒;五是尽量选择广谱消毒药品,对病毒和病菌等病原体都有杀灭作用;六是猪舍消毒必须彻底,不留死角;七是交替使用消毒药品;八是喷洒或喷雾消毒时只能使用一种消毒药品;九是春季消毒应选择晴天下午进行,以防猪体感冒 。【猪饲料生产工艺流程 生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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