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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强东和刘静尧的“性侵门”纠纷的案件 , 我个人可以大胆的猜测一下 , 就目前的情况和形势出发(刑事罪责已被明州亨内平县检察官否决了) , 对于刘强东来说 , 结局之一的刑事责任有可能会被“撂下” , 但关联的民事责任问题则是不容乐观 。
目前已经被坐实的是男女两位案件“主角” , 赤膊“赤lu lu”上阵“ru搏”了 , 这是确实存在的 。 至于是不是双方之间“自愿性”的问题 , 目前双方还是各执一词 。
估计当时背后也有人给“刘大财主”出了拿钱消灾的方法 , 出点儿血 , 事儿就被“摆平”了 , 估计强子不同意 , 否则、不会闹到现在 。 这当中还会夹杂着什么面子、自尊、身份、笑料性的问题 , 都成了国际头条了 , 身份往哪儿摆呢?
【刘强东|从英美法系的角度来看,刘静尧vs.刘强东案的结局,刘强东凶多吉少矣!】从法律的层面来看 , 有两大点对于刘强东来说 , 是非常不利的 。 我们一点点的拆卸式的分析一下:
第一点: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律规定的惩罚性的雇主地带责任 。
美国的明尼苏达州民事法律赔偿中有明确的雇主替代责任惩罚性的规定 , 也就是说京东(集团)公司作为强子的发展平台和“雇主” , 针对强子的任何的“不端行为” , 作为雇主的京东公司没有尽到“雇主”职责 , 要承担惩罚性的替代赔偿责任 。
用中国的话来说 , 即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 跑了员工跑不了老板 , 跑了老板跑不了企业 , 这就是他的连带性的惩罚机制 。 何况如今的“地球村”如此的小 , 能跑到哪儿去呢?恒大的许家印欠了近2万亿的钱都不敢跑;阿里的马云也是老老实实的接受制裁了 。
(有关雇主替代赔偿责任 , 我个人已经在前些篇文章中 , 论述过了 ,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一翻、看一看)
第二点:美国是判例法系国家 , 判例在法律和生活中具有“强力”的作用;判例的引用是必须的和积极地去遵循 。
1、判例法的历史和当下的作用:必须遵循
从美国这么一个判例法系的国家的发展情况和历史进程来看 , 盘里不仅仅是“指导” , 而且要必须遵循 , 即上个案件成为了“判例” , 下个案件必须遵照“判决” 。 这就是其恐怖的地方 。 如此 , 本案的刑事责任可能会“千帆飘过” , 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则很可能会需要留下来“买路財” , 至于如何“留下”或者“留下多少” , 这就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以判例法为主导的英美法系国家 , 其“自由度”或者“想象的空间”还是挺“大”的 , 英美法系是有历史传承的 。
因为英美国家实行的是英美法系 , 而英美法系最显著或者最典型的一个特点就是法治的判例化制度 。 判例法在法律和生活中的实际的约束和指导作用非常的刚性 。 通俗的说来 , 有了上一个判例 , 下一个案件的判决 , 就得据此作为根据、依据、参考来积极的对待 , 或者说直接引用 , 而非消极的参考一下 , 和我们法治传统不一样 。
2、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已经成为了判例 。
对于美国来说 , 判例法具有很强大的力度 , 必须遵循 。 在本案之前的可同比性的案子就是辛普森杀妻案了 。 从当时的证据来看 , 著名的美式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确实杀害了自己的妻子 , 而其妻子死得也非常的惨 , 但是因为执法机关的几次失误 , 导致了关键证据存疑 , 所以被辛普森聘请的“梦之队”律师辩护团 , 有效地抓到了“把柄” , 并申请“排非”、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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