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链|互联互通的未来期待( 二 )


而微信则是通过社交平台成为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流量霸主,拥有最多的流量,但是主要并不直接通过微信平台变现,而是通过微信获得用户在其他方面变现。
同时微信也在强化B端的发展,通过赋能企业和科技金融等方面获得更多收益,即使投放朋友圈广告等收入变现,微信也都是十分谨慎的,如果微信平台由于平台互通的契机大规模出现商业内容或者各类视频,由于各类用户对此的体验不一,因此可能会降低用户的使用体验。
同时,当前互联网红利越来越枯竭的时代,对于阿里和抖音都瞄准了微信这块流量宝地,我们可以想象未来将有大量的抖音视频和各类电商链接在微信当中分享,其中来着很多的用户自主分享,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用户满足了自身的权益,而除了微信以外的平台都乐享其成,相当于用户成为了“自来水”,当然也不排除有着各种微信分销的用户在其中,而微信对于诱导分享、 用户裂变 、 三级分销等等都是很谨慎的,这对于微信而言无疑增加了很多监管成本和风险。
三1. 从商法的角度看从商法的角度看,有着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因此抖音和阿里签订了商业协议抖音帮助阿里进行推广,但是微信平台可能在开放后成为分享流量的平台,但是并不能从中得到回报,无疑这有些显失公平。
2. 从经济学角度看对于微信而言其他的平台可能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效应,经济学对此的看法就是需要明确产权通过交易来解决问题。
比如说排放污染的工厂可以通过征收排污税或者和受到负外部性影响的单位通过协商交费来解决,对于微信而言有公域和私域之分,对于微信的用户而言也有着不同的需求。
3. 从交易的角度看但是从交易的角度看,微信官方有没有产权微信代表用户来和其他平台进行公平交易,从而获得合理的商业回报,这样的商业回报应该如何才能合理,又如何合理普惠微信用户?
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因此官方确定了合力推进的原则。
4. 从监管风险的角度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当中明确指出,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5.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法律内容看而从近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内容来看 ,平台的责任有所加重,对于平台上的内容,互联网企业有责任进行监管。
如果在互联网行业相互开放后,各类在微信等平台上分享的内容急剧增加,这无疑会增加平台的监管责任,也会增加平台的监管成本。
在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后,各类链接的转移可能存在恶意软件、 网络欺诈等各类信息的增加,这也是平台互联互通的顾虑所在。
6. 国际案例来看就国际案例来看,2020年12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Facebook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就曾对Facebook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API(应用程序接口)以及禁止获得API开放授权的第三方应用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互操作的行为提出指控,认为该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维持垄断地位。
2021年6月28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驳回了FTC提交的起诉状,对于FTC的上述指控,法院指出,任何公司都没有义务帮助竞争对手,经营者有“拒绝与其他公司交易的权利”。
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是保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益和市场化原则,国外的案例值得参考。
7. 从当下来看从当下来看,工信部官方已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会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对屏蔽网址链接的整治主要针对两个场景,其中之一便是即时通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