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刷脸”不能只由商家说得算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 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廓清了边界 。 纵观全文 , 该解释不仅有公正至上的高雅追求 , 也有肯定技术效率的接地气诉求 。
近日|“刷脸”不能只由商家说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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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人脸识别技术哪里可以用 , 又该怎么用?解释明确规定 , 公共场所、经营场所 , “刷脸”不得强制为之;小区物业验证业主出入 , 也不得将强制“刷脸”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的 , 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应用程序索取个人信息 , 非必要不得为之……针对人脸识别技术任性而为的现实痛点、维权难点 , 司法解释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重要关切和维权呼声 。
可以说 , 该解释的出台 , 是应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及时雨” 。 科技的进步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 , 而在技术裹挟侵权的时下 , 先是杭州市民郭兵起诉野生动物园滥用刷脸技术 , 再是法学教授劳东燕怒怼自家小区“不刷脸不让进小区”主张 , 一些售楼处(商家) , 用人脸识别摄像头窃取顾客的人脸信息 , 进行身份识别;有的商家对于消费者、路人的脸对顾客的人脸“不问自取”……有关人脸识别技术侵权乱象频发 , 让人们如何安放个人隐私、个人生物信息?既然社会公众捅破了人脸识别技术安全隐忧的窗户纸 , 有关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边界的问题 , 也是时候展开探讨了 。
近日|“刷脸”不能只由商家说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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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刷脸”不能只由商家说得算】而该解释应运而生 , 为“人脸生物信息是人格权益客体应有之义”作了法律论断 。 今后 , 涉及人脸生物信息的相关权益 , 将不再是抽象的 , 而是具体的 。 围绕人脸识别技术任性使用常态化情形展开 , 该解释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确立了服务合同规则 , 细化了司法救济措施 。 何况 , 该解释的每项条款都有极强的现实指向 , 不仅为后续立法总结了经验 , 也为规范、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了指引 , 从而降低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
以司法捍卫“脸面” , 力道恰好 。 不难预见 , 司法解释生效后 , 公民个人维护人脸信息权益有了指南 , 在具体行动上更能对靶心聚焦用力 。 而救济程序的清晰化、标准化 , 也让司法机关审判同类案件更具底气 。
近日|“刷脸”不能只由商家说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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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强调的是 , 在优先考量人的权益之时 , 司法解释也兼顾了技术效率 。 正因为如此 , 司法解释以列举形式 , 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场景范围进行了圈定 。 比如 ,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为维护公共安全 , 为公共利益等“五类情形” , 人脸识别技术是能够被强制应用的 。 法律边界的廓清 , 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侵权风险 。 而惩治侵权和鼓励创新的妥善处理 , 也有利于技术的规范应用与规范发展 。 正如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的:“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 , 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 。 ”
其实 , 技术发展与技术安全是一场你追我赶的竞逐赛 。 而法律保护 , 却是技术安全的关键所在 。 人脸识别技术 , 亦是概莫能外 。 基于此 , 在人脸识别技术服务美好生活的图景展开中 , 法律保护不仅要跟上图景展开的速度 , 也要与技术图景施展良性互动 。 如此 , 人脸识别技术的手脚看似被制约了 , 而未来的路却“天宽地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