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规定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管理的规定
为切实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 , 加大贷款风险防控 , 现就加强缴存职工(或个人 , 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 , 应当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芜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规定】二、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 , 除国家规定政策调整外 , 必须按贷款时确定的缴存额继续缴存 , 不得停缴或降低缴存额 。
三、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 , 调入新单位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 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或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 , 要以个人开户办理缴存手续 。
四、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 , 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未足额缴存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办理的贷款 , 或按照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
五、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 , 如工作单位及个人电话、手机号码发生变动时 , 要及时将变动信息告知办理贷款的窗口 。
六、缴存职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 , 委托贷款银行应将上述规定作为约定 , 增加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 , 或签订补充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