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社申请流程 养殖合作社怎么办

怎么办养殖合作社,需要哪些条件?
办理合作社不需要任何最低资金,要多少资金才能注册?合作社不验资,想注册多少就注册多少 。办理合作社的农户最少5户,凭户籍身份证去工商办理合作社手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XXX、XXX、XXX、XXXX等人发起,成立大会于2008年XX月XX日召开 。第三条本社名称:XXXXXXXXXXXX,社员投资总额10000元以上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按照自愿参与、自由退出、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从事生猪养殖的互助型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生猪饲养和销售,为本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市场咨询、技术指导、饲料和兽药产品 。第六条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统一实施生猪产品改革,组织会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和饲料原料及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购销会员产品,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格0.1元/公斤;(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发;(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 。提升产品品牌;(七)开展会员所需的法律、法规、文化、福利等业务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第八条本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由发起人筹集 。第九条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条本专业合作社必须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第三章成员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似或相关产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或管理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经自愿申请加入本专业合作社,均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 。本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行业的农民 。第十二条成员权利: (一)有权参加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共同认购股份的成员由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相应的权利;(二)享有优先出售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权利;(3)股东有权根据认购金额和交易金额参与收益分配;(四)享有对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问题、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拒绝专业合作社的非法负担;(六)有权申请退出专业合作社;(七)股东享有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
第十三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二)严格执行与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按照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三)根据专业合作社的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四)积极参加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成员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维护专业合作社的利益,保护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专业合作社的设施;(6)根据其缴纳的资金数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出具责任证明,经成员大会批准 。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在当年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入社资金;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的,可以参与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亏损应从其应承担的亏损中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成员大会决定退出专业合作社,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的;(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超过6个月未参加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的;(四)其行为对专业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会员死亡,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会员资格,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继承人可以根据章程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组织第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经授权,会员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二)开除会员;(三)决定增加或者减少认购资金和资金划转 。(四)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工作计划;(六)确定会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会员认购的最高份额;(七)决定重大财产的处置;(八)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补偿方案;(九)其他需要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二)股东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表决制度为一人一票 。投资或交易金额较大的股东可以享有追加投票权,但追加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基本投票权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一名会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会员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届大会之前
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 。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第三十条 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 。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条 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 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一)社员认购资金;(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三)银行贷款或借款;(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 。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 。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 。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办个养殖合作社需要怎么办办理合作社不需要什么最低资金,你想要注册多少资金的合作社,,合作社是不验资的啊,想要注册多少都可以,办理合作社最低是五户农民,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去工商办理合作社手续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由XXX、XXX、XXX、XXXX等人发起,于2008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XXXXXXXXXX,成员出资总额XXXX多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生猪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设置第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 。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 社 员第十一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 。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社员义务;(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除名社员;(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 。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第三十条 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 。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条 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 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一)社员认购资金;(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三)银行贷款或借款;(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 。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 。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 。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养殖合作社是怎么运作的?一、在登记设立阶段要做好基础工作,是合作社规范运行的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类型市场经济主体,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觉得,在合作社创办设立的初始阶段,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民意,由农民自发联合,自主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 。为此,在合作社登记设立阶段,应着重抓好三个建设:(一)组织机构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对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成立、职权、职责以及成员大会等均作了明确的界定,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组建一个过得硬的理事会 。在合作社成立后,除了涉及合作社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外,一般性的日常工作主要靠理事会决议并实施,所以,理事会班子在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 。合作社设立大会一般都要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以在民主选举理事会组成人员时要兼顾多方面人才加盟,要把成员中的“能人”选进理事会,特别是生产技术人才、经纪营销人才、经营策划人才,等等 。二是选配一名高素质的理事长 。理事长是合作社的领军人物,也是核心人物,担任理事长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还要在合作社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更要有出色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 。所以在选举理事长时成员要充分了解理事长人选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当家人选好了,才会使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是选聘一名业务精的财会人员 。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离不开财务核算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在合作社创办的起步阶段,如果没有合适的专业财会人员,可聘请当地村级组织的报帐员担任,也可以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理做帐 。四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 。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要根据每个合作社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合作社,可设置办公室、财务室、技术(供应)服务部、市场营销部等机构 。(二)规章制度建设 。规章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合作社在设立登记之前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 。从目前情况看,不少合作社的章程是套用工商登记的章程范本,或者是其他合作社的章程范本,有的基本制度不够健全,各项权责不够分明 。所以,在规章制度建设上,要重点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一部符合本社实际需要的、可操作性强的《章程》 。章程可以说是合作社的内部“法律”,所以制定好章程是非常必要的 。章程的制定可参照农业部示范章程,但不可原文照抄,要对章程的关键部分,诸如成员出资、机构设置、财务管理、盈余分配、解散清算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章程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反复修改、讨论认可,最后由全体设立人在设立大会时表决通过,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二是制定一套基本制度 。如财务管理制度,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工作职责,还有购销制度、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质量标准,等等 。(三)办公场所建设 。办公场所是合作社的所在地,也是理事会、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和成员聚会、培训的聚集地,是合作社初期发展的硬件之一 。合作社最好设在成员居住集中或者生产集中的地方,有条件的最好自己建设,没有条件的可租用交通便利的门市房,还可以争取村干部的支持,把合作社办公地点设在村部 。在办公场所的建设上,既不要讲排场搞豪华,也不能太过简陋 。理事长办公室、财务室、业务室是必备的,办公场所还应做到“两有、两栏、两上墙” 。两有是:有牌子、有办公用具;两栏是社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两上墙是章程张贴上墙,制度张贴上墙 。做好以上的工作,合作社就可以委托办事能力强的人员(多数是理事长)去办理合作社登记事宜了,先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刻制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在一个月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选择一家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最后到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进行备案 。这样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手续就办妥了 。二、在运行阶段应规范管理,使合作社平稳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创办设立到正式运行,要想真正体现“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自主管理、自由进退”的要求和理念,就必须全面强化内部管理,促进规范运行 。这些要求的着力点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强调“统”的功能,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以延深 。合作社理事会或者管理人员要结合本合作社的实际,可以有选择地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为社员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在信息化时代,作为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崭新载体,合作社的运作离不开市场导向 。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传递,是合作社实现灵活经营、规避市场风险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 。合作社管理层要对产品动态信息、市场供给信息、消费需求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产业政策信息等作出及时反应并传达给成员 。(二)组织农民学习科技知识 。合作社不仅要实现合作社成员大幅度地增产增收,更要带动当地广大农民群众增收致富 。科技是生产力,对此,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生产技术水平,培养新型农民应列入合作社的重要议事日程 。可以说,合作社要开展培训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首先要抓好的是合作社有关理论知识培训,使合作的理念深入人心 。(三)积极开展技术指导 。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要针对本社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和产业特色,广泛与相关科技部门对接,加强横向联系,利用科技部门的技术优势,解决广大成员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有条件的合作社可结合自身实际,向有关部门聘请技术顾问、理财顾问、法律顾问和政策顾问 。(四)统一供应农业生产资料 。合作社成员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统一为本社成员代购配送农药、农膜、化肥以及优良品种,是合作社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的一种真正体现 。通过统一代购配送农资,不仅可以减少成员生产成本,让成员一心一意搞生产,而且也可以避免假冒伪劣农资给成员造成经济损失 。(五)制定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标准 。农业生产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品质优劣,它不仅涉及到产品的使用效能和市场价格,而且直接牵连着商品的销路和产品的声誉 。各合作社在制定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和具体操作规程时,应主动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使标准和规程更具有实用性和权威性 。(六)做好合作社农产品特色包装的设计 。产品包装是产品生产的延深,利用产品的特色包装不仅可以保证质量,也可以扩大销路提高价格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生产者若不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是很难提高市场占有率,只有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同时,不断更换包装花样,适应广大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和消费需求,才能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才能战胜对手立于长盛不衰之地 。(七)成员农产品要实行统一销售 。要实现合作社盈利二次返还,最大化地提高产品价值,达到农民增收的目的,合作社成员生产的产品,应在章程约定内由合作社组织收集,并对初级产品进行分级、筛选、包装后统一推向市场,有些产品还可以通过精深加工后投放市场,这样有利于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也可以解决一家一户产品卖难问题,更能体现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正价值 。(八)注册申报知名品牌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自己的品牌 。随着合作社产品的优化升级和知名度的提升,要积极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报工作,要在亮出自己的优势,打造自己的品牌上进行升华 。(九)财务核算要做到规范并定期向成员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每次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财务会计核算 。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保证广大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各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立好三本帐:即合作社总帐、明细分类帐,社员台帐 。要严格凭证的审批手续,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定期向成员通报财务状况,实现民主理财 。(十)年末决算实行盈利返还 。合作社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实行盈利二次返还 。各合作社一定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约定,切实制定好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分配方案,公开分配结果,使年终收益分配和盈利二次返还更加公开、更加透明 。三、在提高阶段应立足长远,要在精深上谋发展合作社在经过运行两三年以后,各项业务都已逐步开展起来,就面对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一个具有生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对于合作社的带头人,在其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应该是短期工作有计划,长期发展有目标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现状看,借鉴国际上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设立数量型向运行质量型转变,由纵向的农民专业合作向合作社之间的横向联合,是合作社事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走向 。在合作社完成强基固本,达到规范运行之后,应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精益求精上,在深层次上谋划发展,在精深二字上谋求更大的发展 。(一)立足当前规划长远,为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找准坐标、明确方向 。合作社的工作计划,尤其是经济发展规划,对于一个经济组织来讲是致关重要的 。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目标时,一定要按照本合作社的经营优势和生产特点,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要把广大成员增收致富的作为基点,把合作社搭建成为人人平等、充分发挥广大成员智慧的平台,在此基础上,再设立一个目标值,作为合作社全体成员为之奋斗的方向而不懈努力 。通常情况下,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应在年度终了前,由理事会集体研究,提出工作方案,由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长期发展规划要在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扩大会议提出方案,交成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然后分步实施 。(二)提高品位增强实力,走农产品精深加工谋求利益最大化之路 。合作社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可以提高合作社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这是因为:一是农副产品经过精深加工后,不仅除去较多的杂质和大量的水份,而且更加便于包装和运输,其贮存时间将会更长,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短期市场波动,还可以适应市场对农副产品需求的调节;二是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和消费观念的改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新的要求,诸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都离不开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产品开发,这样的食品更受人们的青睐;三是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可以有效地提升农产品的等级和品质,经过加工后的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很容易找到适合的市场和消费群体,其产品附加值也随之增加 。(三)在纵向合作的基础上发展横向联合,切实把合作社的事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在初始的起步阶段,要把合作社在又好又快的发展进程中,真正把事业做大做强,首先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切实扩大法律的宣传普及面,让广大农民深知法律的内涵和精髓,让农民自愿走向合作 。其次是鼓励现已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打破区域局限性,敞开大门,吸收有条件能遵守合作社章程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把合作社的规模扩大,要引导农民积极、自觉地向合作社投资,使之形成合力 。第三是引导中、小型合作社进行横向合并,或者同业合作社再进行联合,组建联合社或者产业总社,重新进行资源整合,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知名度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总社”,各地可以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第四是建立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网络,应成立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帮助合作社开展维权和服务,向政府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合作社的发展工作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做好设立、运行、提高三个阶段的关键工作,做到运行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就能够做大做强合作社事业,涌现出更多的产业基础好、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范围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各地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农村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如何申请办理注册申办农村合作社流程如下: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涉及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 农业等多个部门1、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8)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9)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不收任何费用 。2、公安局制定刻章,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400元上下 。3、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4、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5、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不收费。6、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合作社怎么办理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相关规定,你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解 。全国申办合作社的程序都是一样的,如果你要申办专业合作社,建议你同时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一-套--人-马,三-块-牌-子 。好-处是国-家-项-目有时支持企-业、有时是合-作-社、有时是家-庭农-场,你可以根据需要以不同的主-体-申-报 。以下是我回答其他网友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申.办、经营管理、融..资等问题的答案,一并奉上,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事业兴隆,健康愉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另外,建议你在成立专业合作社之前,对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知识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把合作社办好!!如何成立养殖合作社,需具备哪些条件?【养殖合作社申请流程 养殖合作社怎么办】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对养殖合作社国家免收注册登记费 。其中,要求成员最低 5 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 80%,如果成员比较多,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身份证明 。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 。具体情况,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据了解,如果打算办养猪合作社要根依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办理,为此本刊摘录部分内容予以刊登 。同时《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一文对养殖户也有些很好的建议可以参考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 ) 有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 、理事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 三 ) 成员资格及入社 、 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 )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 ) 成员的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七)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 )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明;(五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 )住所使用证明;( 七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在合作社登记设立阶段,应着重抓好三个建设:(一)组织机构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对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成立、职权、职责以及成员大会等均作了明确的界定,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组建一个过得硬的理事会 。二是选配一名高素质的理事长 。三是选聘一名业务精的财会人员 。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离不开财务核算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在合作社创办的起步阶段,如果没有合适的专业财会人员,可聘请当地村级组织的报帐员担任,也可以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理做帐 。四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 。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要根据每个合作社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合作社,可设置办公室、财务室、技术(供应)服务部、市场营销部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