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

家禽养殖需要遵守哪些规范性引用文件?不要和我瞎
《重庆市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规范家禽养殖布局、监督管理 。一是家禽养殖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相协调,相互衔接,秉承四大优势:有利于避免家禽养殖污染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有利于避免工农业污染和人们的实践活动对家禽养殖的影响;有利于避免家禽疾病特别是严重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有利于促进农牧结合,提高家禽养殖效率 。此外,家禽养殖布局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或畜牧、规划、环保、土地、城建等相关部门共同批准 。二是家禽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之间、村庄之间、交通干线等敏感点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家禽养殖场、规模化家禽养殖场、饲养小区距离居民区、交通干线不少于1000米;家禽养殖场、大型家禽养殖场和饲养小区距家禽屠宰加工厂和家禽产品销售市场不少于2000米;家禽养殖场、大型家禽养殖场和饲养小区距活禽市场不少于2500米;同类家禽养殖场、规模化家禽养殖场与饲养小区的距离不小于1000米;不同种类的家禽养殖场、规模家禽养殖场与饲养小区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00米;家禽养殖场、规模化家禽养殖场与猪等其他容易相互感染的畜禽养殖场距离不少于2000米 。四类区域不允许建设家禽规模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类城区、城郊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密集区;候鸟、野鸟集中栖息地和重点迁徙中转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区 。四是适度控制家禽养殖数量过多、密度高的地区 。包括:家禽养殖集中、数量增长过快的老养殖区;禽病多发、药费明显过高的集中养殖区;家禽养殖环境污染严重,养殖区家禽粪便难以消化;人口密度高、人均土地少、饲料原料供应紧张、生产成本相对较高的地区 。五是禽舍布局突出疾病防控要求:严格按照各类禽舍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布局、选择工艺设备、建设禽舍及配套设施;鸡场四周建围栏,生产区入口处建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消毒室,鸡场口设置防护网;必须修建兽医室、病禽和死禽处理设施以及家禽粪便脱水、干燥或高温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建设粪便污水处理配套设施,力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六,家禽养殖场应当规范养殖行为: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饲养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与家禽密切接触者应按卫生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和常规健康检查 。患有人畜共患疾病者不能直接从事家禽饲养管理;有完整的动物卫生防疫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防疫消毒,依法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批准公布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品种和停药期使用兽药;大型家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清洁,粪便等废弃物应当严格无害化处理,排放不得超过
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家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 。记录布局符合要求、隔离条件完善、粪污排放达标的养殖场;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引导逐步实施改造或搬迁 。八是加强农村分散家禽养殖管理 。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散养户监管责任人,建立监管责任制;所有散养家禽一律圈养,按要求做好防疫工作;引导散养户扩大生产规模,进入饲养区或建立养殖场,逐步减少农户数量;规模化养禽场要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养禽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散养户的家禽养殖;在散养家禽户相对集中的村庄,要合理布局家禽粪污处理设施,对家禽粪污进行统一收集、贮存、集中发酵和无害化处理 。第九,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制定检验检测制度,理顺信息采集和发布渠道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临时检查检测,及时发布疫病、环境、药物残留等方面的情况 。所有家禽养殖场和专业家禽村应配备疫情报告和防疫人员 。疫情报告防疫人员作为防疫网络的终端,与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固定联系,及时报告家禽养殖、疫病发生、防疫免疫、兽药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变化 。有条件的,对人员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家禽养殖场、散养户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疾病监测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现场检查和血液检测 。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促进我市畜禽养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专业养殖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下列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二)一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执行一类、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和200米以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区、核心景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下列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和规划区以外的居住区、医疗区 。
、文教科研区、工业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 。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二、范围(一)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1.畜禽禁养区范围(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及要求(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各类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需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三)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1.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 。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 。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 。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200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2008年,主城九区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09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10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2.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如下:2007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组织开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08年,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09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10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解(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1.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3.市市政委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 。6.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广泛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 。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年度目标考核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有什么防疫技术要求?畜禽养殖场卫生消毒是规模化养殖场兽医防疫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卫生消毒可保持养殖场内清洁卫生,降低场内病原体的密度,抵御外部病原菌的入侵,净化生产环境,建立良好的动物安全体系,这对于保障动物健康、减少疾病发生、提高养殖生产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在养殖场建设规划过程中应建造专门围墙和防疫沟,配备卫生消毒设施设备,消毒更衣室(沐浴更衣室)应建在养殖场生产区大门旁,以供本场生产人员进场消毒或更衣 。室内应有更衣柜、消毒洗手池,安装紫外线灯管 。有条件的场可设立沐浴更衣室,供员工入场沐浴后换穿场内专用工作服和鞋 。入场消毒通道地面应建有消毒池并装有旋转门,以供本场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消毒用 。在大门入口处应备有大型消毒池,以供本场车辆出入生产区时消毒用 。大型消毒池建于生产区大门处,其规格一般为:宽度应与大门同宽,长度应为最大车轮周长的1.5倍,深度不少于10厘米 。池顶可修盖遮阳棚,池四周地面应低于池沿 。车间入口处应建小型消毒池,以供人员出入畜禽舍时消毒双脚,一般建于圈舍大门处,其规格多与圈舍内走道等宽,长度以人不能跃过即可,深度不少于10厘米 。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场选址布局有哪些要求?畜禽养殖污染是畜禽养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大量资料和数据表明,畜禽污染已经成为我国主要污染源之一,《畜牧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须“三同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标准中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 。作为畜禽养殖场的配套设施或工程,畜禽粪污处理场不得在以下区域建设:(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作为畜禽养殖中污染程度最高、生物危险性最大的环节,其在畜禽养殖场中的布局应位于养殖生产区的常年下风向,地势低洼处,处理区域须单独设置出入大门 。我国畜禽养殖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有哪些?(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主持制定,2001年11月26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 。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该标准于198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 。规定了高温堆肥的卫生要求,包括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菌值、苍蝇等指标;规定了沼气发酵的卫生要求,包括密封贮存期、高温沼气发酵温度、寄生虫卵沉降率、血吸虫卵和钩虫卵、粪大肠菌值、蚊子、苍蝇、沼气池粪渣等指标 。(4)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该标准是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分为三部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 。适用于畜禽场的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价及畜禽场环境质量的评估 。(5)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 。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1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街道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