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健康养殖 水产标准化养殖规范

水产养殖的网箱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列化
标准化水产养殖项目前期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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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 水产标准化养殖规范】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问题的描述可以分析如下: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当地相关法规 。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动建议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养殖病害的发生;控制药物在水产养殖中的使用,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推广生态农业,保护农业环境 。国家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2-2001)或者《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1-2001)等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进行养殖 。第六条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水质 。当养殖水源受到污染时,应立即停止;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当养殖水质不符合养殖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取水和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养殖废水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养殖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殖水域、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的环境条件,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养殖证,并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产养殖技术规范的操作要求 。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鱼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照国家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第十二条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并记录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情况等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在水产品全部出售后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要进行净化,净化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名称、地址、产品类型、规格、出塘日期等 。第四章渔业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物第十五条渔业用饲料的使用应当符合农业部(ny5072-200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的规定 。鼓励使用配合饲料 。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冷冻)饵料,防止残留饵料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药物、农业部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 。原料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药物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人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应当按照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兽药管理条例》(格式见附件3),并记录疾病发生情况、主要症状、名称、用药时间和剂量等 。《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应在水产品全部出售后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药物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
水产养殖场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1.凡在水域登记发证并通过2008年度年检,目前已达到年检期的持证单位,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年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年检 。2.年审时必须带耕 。
证原件,工商执照复印件、出口报备证复印件、取水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3、凡是出口备案的养殖企业,必须符合检验检疫部门报备要求,药物残留、安全卫生和生产管理符合规定要求,遵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已办理了取水、养殖用地等有关手续,经营权明确并正常生产的养殖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4、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养殖单位应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 。5、通过年审的养殖单位,只是明确可以从事水产养殖生产 。养殖单位如果涉及到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事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相关部门的法规、政策办理 。6、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养殖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实行拆除或搬迁,有权机关下达拆迁通知书并到拆迁限期满时,养殖使用证同时失效 。水产养殖学的培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