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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法律法规
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对问题的描述可以分析如下: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及相关地方法规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行动建议
关于养殖业的法律问题!
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已经与你的养鸡场形成,并且已经履行 。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销售合同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协议,这种合同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种畜工厂履行合同时未交付健康种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你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可以由对方赔偿 。比如买种鸡的钱,喂病鸡的钱,病鸡下蛋能得到的收入等等 。完全按照描述回答,仅供参考!
现在国家对养殖业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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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哪些区域将被指定为畜禽“禁养区”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密集区;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入区;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位于上述区域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搬迁或者限期关闭 。二.“禁区”相关政策通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新法的震慑下,畜牧养殖业进入了从罚款整改到停产拆除的环保高压期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首个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综合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明了可持续发展路径 。明确了禁养区的分类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奖惩办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于2015年4月16日发行,又称“水十篇” 。计划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分阶段改善 。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7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社区)和专业种养户依法关闭或搬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提前一年完成 。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提出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将普遍改善 。《规划》提到,要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治废促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集约化养殖区域进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 。2017年底前,各地区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社区)和养殖专业户 。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社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环保部解释:“禁养区”与“禁畜区”不一样 。有些地区在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清理时,对“禁养区”的概念存在误读,主要表现为划定的“禁养区”被完全禁止,即在划定的区域内不得饲养生猪或其他畜禽,现有的养殖活动全部限期清理 。这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表述的典型误解,是汉语缩略语导致信息和概念传递错误的具体表现 。这里简单解释一下“无支撑区”这个术语的由来 。“禁养区”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的简称(即禁止建设省人民政府规定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而不是禁止饲养猪、鸡或者其他畜禽的区域 。相关表述最早见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001年)第7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然后
2.提升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在原有基础上,在养殖规模、防疫、粪污处理、养殖日常管理等方面应采用标准化手段,并满足一定要求 。3.转型是最好的出路,而国家相关禁止政策出台 。跳出简单农业,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近日发布通知,从明年起,将集中推进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科学合理选择农业生态循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7-2020年建设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约300个 。
畜禽养殖造成污染,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法规
[法]《畜牧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2004年12月29日颁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条例》)第七十一条: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畜牧法》(2013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养殖致富网 养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