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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市城建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房产、工商、交通、公安、樱栎银行等有关部门 。应当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头绿地、广场、运河、渠道等公共绿地;(2)居住区绿地;(三)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和驻军单位等专用绿地;(四)为城市绿化提供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五)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管辖的城市防护林带、水源防护林带,以及在城市地区营造的以卫生和安全防护为目的的防护林带和其他防护林带;(六)风景林地;(七)城市规划预留的绿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景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市规划局共同编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区城市绿化规划,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市规划局共同审查后实施 。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改造必须预留相应的绿化用地 。城市新区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各类建设项目使用的绿化用地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建设,绿化工程必须纳入基础设施规划,基本建设投资必须包括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置名誉岭的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时,必须经市城建管理局审查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吸收国内外先进设计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遵循点、线、面、树、灌、草相结合,多品种、多层次、多形式相结合的设计原则 。四
未达到期限和设计要求的,由市城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 。逾期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方案要求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市城建管理局按实际绿化费用向责任单位收取一至二倍的绿化延误费 。延误费应纳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在财政部门监督下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驻军单位应当在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和职工宿舍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苗圃和花坛应加强培育适合我市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我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城市绿化管理经验,加强树木的修剪、施肥、灌溉、喷洒农药等日常管理和保护,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保持城市树木花草的美观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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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号条例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范围是:运河、渠道两侧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道、广场和公共绿地;2、居住区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驻军单位等专用绿地;3.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苗圃和花圃;4、城市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和城市地区为卫生、安全等保护目的营造的隔离带和绿地;5.公墓、名木古树和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任务是有计划、有步骤、积极开展园林绿化,逐步增加苗木品种,提高绿化质量,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1、工矿企业,要把厂区绿化作为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计划,积极植树种花,对厂区闲置区域进行绿化;2.机关、科研、文化体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驻军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本单位和职工宿舍的庭院环境绿化工作;3、
学校要努力搞好校园的绿化;4、居民庭院,要大力栽种树木和花草;5、街道要逐步做到树木成行,树型整齐,并要栽花种草,覆盖裸露土地,沿街围墙和建筑物要搞好垂直绿化;6、搞好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风景区建设,保护好东陵、北陵文物古迹,恢复和建设好被占用的公园、绿地;7、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环城防护林带及其它隔离林带的绿化建设和改造,逐步形成环城风景绿化带;8、搞好苗木、花苗、种子的生产培育和检疫工作;9、加强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和病虫害防治,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群众都有参加城市园指桐林绿化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 。对各单位门前及其周围的树木花草,实行包栽、包活、包管护的责任制,并维护好附属设施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管理第五条 市内各单位必须做出绿化规划,制定措施,逐步达到绿化标准,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绿化合格证 。单位绿化标准:1、有近期和长期绿化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2、绿化覆盖率占单位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绿化成绩显著者;3、积极扩大绿地,把可绿化的土地全部绿化起来;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积极承担公共绿化和义务管护任务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设计、分级管理 。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标准,妥善规划安排各种园林绿化用地,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园、街巷游园、街心绿地,各种林带和专用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和改造旧住宅区,要按国家规定留够住宅区的绿化用地 。第九条 新建城区或改造旧城区的干道两侧,要保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中小街道两侧,要留有种植行道树的用地,并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小游园 。第十条 现有园林绿化用地和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改作它用 。第十一条 根据唯握坦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按照“谁栽谁有”的原则,对种植树木花草的权益规定如下:1、凡园林绿化部门用国家投资和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和风景区等地种植的树木花草,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2、各单位院内自行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单位所有;3、小街小巷和住宅区的树木花草,归投资建设单位所有;4、居民在庭院自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5、所有单位和居民庭院的树木,均属城市绿化的组成部分,必须服从园林绿化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砍伐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要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树木花草及附属设施 。电讯、电业、交通等部门维护管线需修剪树木,必须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砍伐和损坏树木花草,都必须照章缴纳补偿费,或按等量损失价值,在指定地点补种,并一定三年,包栽、包活、包管护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风景区、防护林、苗圃、花圃和园林科研基地等,统一由园林绿化部门经营管理 。抚育、疏伐、更新树木,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绿化则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管理范围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新建项目需确定绿线、绿化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 。其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定,立项规划设计必须保护现有绿地和古树名木,并按规定的标准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绿地恢复保证书,经批准后实施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3倍数镇败额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 。损坏绿地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和大树应设立保护范围 。即:城市现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至50厘米的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孙旅吵5米 。第十五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5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大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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