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场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1.凡已在水域注册签发养殖证并通过2008年年检,目前已达到年检期限的持证单位,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年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年检 。2.年审时,必须携带养殖证原件、工商许可证复印件、出口登记证复印件、取水证复印件,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3.所有出口备案的养殖企业必须符合检验检疫部门的备案要求,药物残留、安全卫生和生产管理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已办理取水、养殖用地等相关手续 。经营权明确、生产正常的养殖单位应当办理年检手续 。4.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养殖单位,应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5.通过年审的养殖单位只明确可以从事养殖生产 。养殖单位涉及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相关事项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政策办理 。6.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养殖单位,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拆除或者搬迁 。当主管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且拆除期限届满时,养殖使用证同时失效 。
和食品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水产养殖行业前景 水产行业相关政策法规】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以下五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生命安全而制定,2009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于2018年7月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涵盖餐饮服务场所、食品搬运、清洗作业、餐具清洗、外卖配送等餐饮服务各环节的标准和基本规范 。4.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据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是以《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基础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是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法规,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数据相关分类1 。食品数量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出民族基本生存所需的饮食需求,要求人们能够购买和负担起生存和生活所需的基本食品 。2.食品质量和安全是指所提供的食品满足并保证人们在营养和卫生方面的健康需求 。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品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 。在食物被污染之前,应该采取措施防止食物污染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海洋工程政策法规有哪些 全面点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海洋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批准 。第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下列海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的海洋项目;(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项目 。(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和10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五)开发利用海洋能源的海洋工程;(六)需要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项目;(七)其他需要国家海洋局批准的海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报告(表),应当经省级以下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报告(表),或者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有争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经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报告(表)前,必须征求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事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报告(表)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现状和其他调查监测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六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决定 。第七条应当编制报告的项目,应当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报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邀请有关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渔业、海事管理机构和军事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评审可以采取评审会、信函评审等形式进行 。以评审会议形式进行评审的,应当组成由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不少于5名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签字 。
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签名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大纲报批稿一式2份连同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备案,并附具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同时抄报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核准部门对大纲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视为同意,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上报备案的大纲开展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备案时间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上报报告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报告书送审稿一式4份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抄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有关专家和同级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有关省市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填写《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门征求意见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评审会或预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准部门 。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报告书一式3份连同报批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并附具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同时抄送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报告书的意见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报告书报批稿报送核准部门时,应当同时抄送核准部门的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告书报批稿及报批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核准部门 。第十五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原经批准的报告书(表)重新报原核准部门核准 。原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申请及报告书(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准工作实行定期备案制度,每半年备案一次 。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的7月中旬和1月中旬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核准情况,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评审意见、核准意见等报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7月底和1月底前将其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准情况汇总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报告书(表)的审核,由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环保主管部门的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按《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产局 都管什么?水产局工作职能受省农业厅委托,负责全省水产行业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执行国家有关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全省渔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技术进步措施和相关的渔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水产服务体系建设和水产技术推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实施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渔药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渔用饲料的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品加工和流通 。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方式的形式多样,很难列举 。水产加工行业如何提高现有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等方面将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完善我国水产品管理体系(1)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在生态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制造、经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 。(2)完善监管方式 目前只重视认证的标签作用,忽视了其基本作用 。(3)完善国家的立法 通过完善国家的立法,使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 。(4)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处理办法使监控工作真实、有效,全面提高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 完善水产品安全认证体系(1)规范国家的认证市场 目前,我国水产品企业对认证的积极性还不高,主要原因是国家未把水产品企业通过认证纳入法制轨道 。(2)建立权威的认证机构 要保证认证机构独立、公正、高效地开展工作 。认证机构要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不断完善认证体系 。(3)培训高水平的审核队伍 要加快选拔、培训审核员,其中培训队伍、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基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4)完善认证审核程序 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保证水产品认证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目前水产品企业认证是自愿的,企业是认证工作的主体 。只有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使企业充分认识到质量认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证机构才能生存和发展 。3 完善水产品的监管体系(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渔业自然生态区域和行政区域特点,从我国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建成以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渔业环境、种质资源、投入品相结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2)突出重点,按需建设 在建设布局和计划安排上,重点加快健全县级快速检测站,为推进水产品市场准入提供技术保障 。(3)整合资源,提升档次 整合现有监管资源,优化投入结构,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突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区域分布;各省的水产品质检中心可并归于部级质检中心确保整个体系建设的高起点、高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 。信息共享,各方信息及时反馈,综合处理 。(4)源头做起,预防为主 安全监管要从源头抓起,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渔药使用和生态环境的管理 。能够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留住并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质检工作 。4 完善我国水产品的标准体系 (1)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反映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技术水平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实际上是一种廉价的技术引进,对消除技术贸易壁垒、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采用这些国际标准,以提升我国水产品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与国际接轨 。①采用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标准的建议我国水产品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以养殖为主是我国水产品与国外水产品的最大区别 。食用习惯与国外也有较大差别,可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很少 。目前,我国出口水产品主要是初级加工产品,以及鲜活水产品,因此在产品质检 方面建议主要采用ISO标准 。②采用CAC(食品法典委员会)水产品标准CAC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制定了很多的标准,为各国广泛采用 。其水产品加工操作规程具体而且完备,我国水产品出口多是鱼、贝类、虾、蟹类,都是初级加工产品,根据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特点,我们不仅需要产品的质量标准,而且更加需要操作技术规程 。(2)水产品加工专业标准制订、修订 ①加强转基因水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的产品标准的制定; ②制定新产品标准,打击假劣产品; ③重视水产品的检测技术,开展关键性标准的先期研究工作 。(3)建立完备的水产品加工专业标准资料库 收集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主要水产国的产品标准、安全法规、兽药限量标准及准则 。国内与本专业相关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水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及国内的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等 。(4)加强标准的宣传工作 在新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的生产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的宣传工作,普及标准及标准化知识;使企业清楚产品标准的重要性,在国家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检验、质量判断的依据 。(5)培养后备人才,争取经费支持 在主要水产高等院校开设水产加工与质量检验及标准化的本科生与研究生课程,培养水产加工与质量检验及标准化方面的研究生 。5 完善我国水产品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我国水产品技术法规体系,对现有技术法规进行清理、补充;明确和完善我国水产行业的行政管理与安全条款,建立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6 加强水产行业协会的建设 使协会能真正起到引导生产、技术支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的标准化管理,加强行业内的自律行为,避免无序竞争,提高协会的凝聚力 。7 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全面控制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核心环节,市场需求有利于调整水产品品种布局、结构 。只有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管理,才能创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对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水产品 。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水产品实施强行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控制产品出厂的质量 。(3)对实施水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水产品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水产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这样做,不仅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还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8 加强水产品安全信息监测(1)编写水产品安全状况报告 各地要在全面收集和分析本地水产品安全信息的基础上,定期评价食品安全状况,编写本地区水产品安全状况报告,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集中整治 。(2)加强重点水产品品种的监测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各地区有选择地开展重点水产品品种的信息监测,动态了解水产品安全状况,评价水产品安全控制措施,形成专项报告 。(3)推进水产品安全信息与预警平台建设加强日常水产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送,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准确报送地方水产品安全法规制定情况、水产品安全综合监督情况、重点品种监测和抽检结果及重大水产品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理情况等日常信息,推进水产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的实施 。9 深化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水产行业进行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水产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对水产品企业实行奖优罚劣,对严重失信的,坚决淘汰出局 。10 全面开展水产品安全综合评价 不断完善水产品安全综合评价制度,使综合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公正、权威 。省、市、县三级水产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全面开展水产品安全综合评价,上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部门实施综合评价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积极探索综合评价与日常监督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综合评价的效能 。11 搞好水产品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强化水产行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动态信息,有利于出口企业捕捉商机,生产适销对路产品 。既要研究国际市场的商品供求信息,又要搜集国内特色水产品、龙头水产品企业信息 。12 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和食品召回制度 (1)进一步完善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通报、预警机制,省市县三级水产品综合监督部门应制定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并建立专家库,一旦发生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能做到报告及时、反应迅速、控制有力 。(2)尽快落实水产品召回制度 水产品生产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水产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安全水产品;水产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水产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出售的不安全水产品 。尽快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 。13 加大执法力度 应加强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制假造假行为,严惩害群之马,保护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从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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