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病防治技术 畜禽无公害防疫新技术

猪的无公害养殖越来越多,猪的无公害养殖技术有哪些?
主要是帮助生产健康无害的农副产品,满足人们对健康饮食的要求 。1无公害生猪养殖技术这种养殖技术是指用无公害饲料养殖无公害生猪 。在饲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制饲料,使饲养的猪尽可能无污染、无残留 。如果达不到这个水平,尽量减少污染和残留物 。这种养猪方式对人体健康危害最小 。2无公害生猪饲养管理1)严格控制饲料质量和添加剂的使用 。饲料应符合猪的饮食习惯,其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安全法规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营养全面、品种多样 。同时,它的饲料要容易被猪吸收,减少粪便和尿液的排放 。饲料中不应添加一些有害物质来追求感官效果,更不能给猪带来发霉、结块等异味 。饲料的使用也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2)引进猪种时,应严格控制猪种质量 。应当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证或者无公害生猪生产许可证的养猪场进口 。进口种猪要检疫,然后隔离观察一段时间 。只有经过这些步骤,它们才能被传播 。禁止从疫区引进猪种 。3)圈子和群体管理 。猪要提前分拣 。对不同阶段、不同特点的猪进行分类管理,既能降低成本,又能充分利用饲料等资源 。还实现了不同猪舍之间的良好隔离,防止疾病传播 。这种方法属于“全进全出”模式,也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方便管理,防止疾病传播 。3 .养猪场建设选址 。首先,就养猪场的地形选择而言,比较适合日照充足、背风、平坦、通风、干燥的地方 。另外,养殖环境要在污染少的地方 。同时,由于种猪可能会给周围带来一些异味,应远离居民区或一些主干道 。2)周边环境 。养猪场设置消毒区,设置一些屏障,起到防御作用,是很有必要的 。进入养殖区时,养殖户要穿专用服装,服装要严格消毒 。养猪场应设置干净的道路和肮脏的道路,并避免其他动物 。应该提供保护设备以确保猪不会被其他动物伤害 。3)猪圈的布置 。最重要的一点是实现分区管理,有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等等 。生产区域需要根据地形进行划分 。隔离区主要用于处理死猪和部分病猪,因此应距离生产区50 m以上 。猪圈的建筑结构有半开放式、全开放式和全封闭式 。4.合理处置粪便,做好清洁防疫工作 。猪粪可能产生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严重危害畜禽产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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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建立
答: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自己生产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做无害化处理 。
本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有什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有两个“调整” 。分别是:动物防疫原则由原来的“预防为主”改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净化消灭”,在综合防控的基础上,动物疫病由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推进;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的政府兽医机构负责转变为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各尽所能的防疫责任制 。谈及《动物防疫法》修订的背景,王指出,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时了解到,现行《动物防疫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就动物防疫形势而言,我国动物疫病种类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病风险大;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增加,非洲猪瘟等输入性动物疫病的风险增加 。扩展资料:新《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死亡动物和患病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敏介绍,新法对此做了五个“界定”,即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设置了禁止性条款;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县乡政府负责不同区域内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和追查,以及野外环境中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的收集和处理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地规划和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的制定主体;各级政府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给予补贴,并制定补贴标准和办法 。来源:长沙晚报-明确遛狗要牵绳!新动物防疫法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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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病防治技术 畜禽无公害防疫新技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生物降解法的概念及特点?
生物降解是指将动物尸体放入降解反应器中,利用微生物发酵降解的原理,对动物尸体进行粉碎、降解和灭菌的过程 。原理是利用生物热对死亡动物进行发酵分解,达到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2.生物降解技术是一项对死亡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新技术 。该技术不产生废水和烟尘,无异味,不需要高压和锅炉,消除了安全隐患,具有节能、运行成本低、操作简单的特点 。此外,利用生物降解技术可以有效减少死亡畜禽的体积,达到减量化的目的,从而有效避免乱扔死亡畜禽尸体的现象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哪些意义?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工作 。1.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提高科学防疫和安全用药能力及主动防控意识,改善防疫条件,完善防疫体系,从源头上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 。2.进一步增加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的宣传、培训和监管,使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敢乱为、不能乱为,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3.进一步细化相关主推技术,因地制宜,使无害化处理主推技术更为规范、实用、简便从养殖场(户)实际和综合性防疫要求出发,按照“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原则,做到统一标准、科学选址,逐步实现全程监管和科学化封闭运行 。4.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执法工作,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推技术能够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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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第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第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 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传播动物疫病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疫病发生、畜禽死亡等情况,编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用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收集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输出通道;(三)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二)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三)设置显著警示标识;(四)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通过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二)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三)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四)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五)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