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园林绿化规范
园林绿化标准如下:1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年10月28日,住建部以建建[2016]235号发布《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标准》分值分为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及相关指标说明五个部分 。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和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2013年7月1日实施 。3.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 。旨在评选出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人居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的国家园林城市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2013年5月1日实施 。5.园林绿化施工法规标准《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法规,包括《佛罗伦萨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部分是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 。参考:百度百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百度百科-园林绿化工程量计算规范百度百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百度百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百度百科-园林绿化施工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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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园林绿化规范?
为了控制城市绿化植物种植工程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提高城市绿化种植的成活率,营造优美的城市景观,节约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和资源,突出地方城市园林绿化特色,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创造良好和谐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包括施工前准备、种植材料及播种材料、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开挖、苗木运输及跟入、种植前苗木修剪、植树、树木移植、路侧植树、水生植物种植、草坪、花卉及地被植物种植、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绿化工程附属设施等 。作为区域性园林绿化施工组织和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 。绿化工程的配套结构和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除本规范外,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工程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 。绿化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藤蔓等植物种植工程 。乔木:木本植物,树干明显直立,植株高大 。灌木:无明显树干或树干较短,植株相对低矮的木本植物 。常绿树:一年四季都有绿叶的树木,包括常绿树和常绿灌木 。落叶树:在秋天或冬天叶子处于休眠状态的树 。藤蔓植物:一种茎杆细长的植物,不能直立、攀爬或悬挂在大树或其他材料上 。地被植物:主要指覆盖地面的草本植物或灌木,一般高度为45cm 。草坪:主要指覆盖地面的草本植物,以禾本科植物为主 。花:指在绿地中盛开的各种植物 。垂直绿化:是指利用攀援植物装饰建筑物外墙和墙面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种植土:理化性质好、结构疏松、透气性好、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合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客土:将种植处或穴内不适宜种植的土壤换成适宜种植的土壤,或添加一些土壤,改善理化性质 。种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发育生长的土壤深度 。种植洞(槽):为种植植物而挖的洞 。孔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孔,长孔称为种植槽 。规则种植:按照规则的模式对称种植或整齐的行种植 。自然种植:株距不等,采用不对称自然种植形式 。土球:挖苗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使土壤保持球形,并将苗木根部捆扎包装 。裸根苗:挖苗时,根部无土或有宿土(即出苗后根部留下的土轻轻摇动) 。跟入:当幼苗不能及时栽种时,幼苗的根系会暂时埋在湿润的土壤中 。修剪:在种植前将幼苗的枝条和根部削薄 。修剪树枝叫修剪,修剪树根叫修剪 。定干高:树从地面到冠枝的高度,即第一个分枝点 。鱼鳞洞:为防止水土流失,树木浇水时,在陡坡上修筑许多类似鱼鳞的土堰 。浸泡:种植前,树洞浇水 。疏枝:从枝条基部剪去枝条,称为疏枝或疏枝 。剪:从枝条上选取合适的芽,剪短,刺激侧芽萌发 。树枝高度:树木从地面到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 。成活率:存活的树木占种植的幼苗总数的百分比 。非种植季节植树:在正常的种植季节之外植树 。软容器存苗:将苗种在软容器中(软容器为可降解材料),盖在土中进行常规养护,移栽时与软容器一起埋在土中 。木箱移植:移植大树时,根部的土块较重 。为了保证移栽时土块的完整性,用木箱包装移栽 。缩根法:大树移植前1~2年,根据
挖底:挖土球底部,切断根部 。腰绳:在高土球中间部位,缠绕草绳 。双股双轴:是指土球打包时,两层缠绕两根草绳 。铁板:将0.1cm厚的铁板加工成宽3cm、长约60~100cm的代孔铁板,用于连接木箱,也称铁皮(俗称铁腰) 。原始土壤:树木最初种植的土壤 。装饰面:皇冠有漂亮的装饰面 。后期养护:植物种植完成后(或浇水三次后)的养护管理,一般养护时间为一年 。包装:用pu把土球包紧,用草 。
绳捆紧扩展资料 :植物种植设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遵循艺术构图的基本原则 。二、符合园林绿化的性质和功能要求 。三、符合园林总体规则形式 。四、四季景色的变化 。五、充分发挥园林植物的观赏特征 。六、满足园林植物的生态要求 。园林绿化施工规范有哪些园林绿化规范有: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年10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6〕235号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该《标准》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相关指标解释5部分 。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2013-07-01实施 。3、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旨在评选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的国家园林城市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2013-05-01实施 。5、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包括上下两篇内容,上篇为法律规章,包括《佛罗伦萨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内容 。下篇为技术规范及标准,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百度百科-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百度百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百度百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百度百科-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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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园林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园林绿地建设相关技术法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三)医院、疗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新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改建、扩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应当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镇主干道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其它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 。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树种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人居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及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化,包括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湿地、公路等区域的园林绿化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与实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相结合,优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配置,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体现本市红色文化、客家文化、闽学文化等地域文化元素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推广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发电供电、通信广电网络、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活动 。倡导各级文明单位认养公共园林绿地 。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规划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面城一重山纳入,作为合理建设和改造提升的依据 。第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城区中居住用地、一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旧城改造区中居住用地、一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三)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单位和居住用地现有绿地率低于前款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核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房地产用地出让方案时,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配套建设的园林绿化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园林绿地平面图,并标明园林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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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关园林绿化建设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还有全国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与园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搜集希望能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坪产品等级标准 草坪与地被规程规范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及保活技术措施初探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施工技术规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92 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花卉种苗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球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子产品等级标准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绿地设计规程 绿化喷洒车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绿篱修剪机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某设计院绘图规范标准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盆花产品等级标准 盆栽观叶植物产品等级标准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鲜切花产品等级标准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育苗技术规程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园林苗圃育苗规程 园林树木养护技术规程规范 园林系统公共标志实施规程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浙江省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竹子养护技术规程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汇编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总程序 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全套作业指导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手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施工组织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城市规划准则 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泵站施工规范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城市古树名木汇编 城建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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