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能拿钱吗?那不一定!在南雄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强(化名)持三张借条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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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强在南雄法院起诉被告林伟(化名),理由是林伟向刘强借款三次,共借款12.5万元 。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强催促林伟还款,但林伟因各种原因延迟还款,至今未还清全部贷款 。因此,刘强起诉林伟,要求法院责令林伟偿还刘强三笔贷款的本金12.5万元及借条约定的利息,直至还清 。
庭审中,被告人林伟说明了这三笔借记的来源 。第三次借记是由于第一次借记的贷款期限到期 。刘强要求林伟重写一个借方,实际上没有资本交易 。这两笔借款属于同一笔贷款 。实际上,林伟只向刘强借了两笔贷款,第一笔是2018年8月6日,第二笔是2018年9月29日;另外,这两笔贷款都是刘强写给林伟的,《借条》和《收条》都是刘强提前准备的格式版本 。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和被告各抒己见 。南雄法院认为该案为私人贷款纠纷 。从《借条》的前两张内容可以看出,贷款的交付方式是一次性现金交付,但根据林伟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林伟的账户,而不是一次性现金交付 。
【成都私人借贷借5万 贷款5万元两小时到账的】根据林伟提供的相关证据,刘强对林伟第一笔贷款的银行转账金额为43500元(差额6500元),刘强对第二笔贷款的银行转账金额为21750元(差额3250元) 。两笔贷款差额占《借条》贷款金额的13%,正好印证了林伟贷款时刘强提前扣收贷款利息的一致意见 。对此,法院认定《借条》第一笔贷款本金为43500元,《借条》第二笔贷款本金为21750元 。
庭审中,林伟辩称第三笔贷款5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并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予以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院认为林伟第三次向刘强出具的《借条》、《借条》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
法官寄语:'s案警告所有人,借款利息不应提前从本金中扣除 。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放款时,放款人应注意借条和借款事实表达的完整一致,约定的放款利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借款时,借款人应注意风险防范,仔细检查借条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地表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合理借款,自觉履行还款义务 。建议广大公众树立诚信信念,提高法律意识,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实习采访人员]叶志强
[通讯员]钟
[作者]叶志强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
来源:南方-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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