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 。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 。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 。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 。到了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 。
“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 。
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 。
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 。
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 。
在离婚书末尾,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 。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 。
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尽量好聚好散 。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 。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 。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 。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 。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 。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 。《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 。东汉的冯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评 。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 。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 。
此外,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轻言离婚 。由此可知,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维持上,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