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1997年3月,王某按揭购房,价值15万元,首付5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 。1997年8月,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以同等收入偿还贷款,并于2007年6月还请 。2008年6月,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合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等问题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有异议 。王认为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李认为住房贷款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该房屋的成交价为30万元 。
【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房屋的定性和划分,构成了三个建议 。
第一个建议是,房子是王婚前的个人财产,住房贷款是婚前的个人债务 。李婚后的还款行为应视为王婚前个人债务的还款 。离婚时,王退还了李一起还款部分账款的一半,即5万元 。
第二种建议是,房子本身应该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王的首付应该首先从中扣除 。如果贷款无法偿还,他们最终就无法得到房子 。婚后,双方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 。他们为最终获得房子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如果他们把房子当作婚前一方的住房贷款买家,对婚后一方是不公平的 。
第三种建议认为,房屋的分割应该有所不同 。实际分为三部分: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李婚前住房贷款买房,作为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视为张婚前个人债务还款,王退还李5万元;房屋升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分析】
作者允许第三种建议,关键原因如下:
1王某根据住房贷款方式与开发商有房屋买卖合同关联,与银行有抵押贷款合同的法律事实 。他通过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限制了房屋产权的行使 。因此,本案可以评估王某婚前获得房屋所有权 。
2王某在买房时也构成了10万元的债务,因为这部分债务是婚前借来的,应该属于婚前个人债务 。王某、李某共同偿还抵押贷款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弥补王某婚前的个人债务 。因此,当夫妻关系消除时,王某将支付李某10万元的一半,即5万元 。
3婚后房屋升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资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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