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行吗?
无论是诉讼还是书面,只要借款人了解债权转让行为,债权转让都会对借款人产生法律认可 。
【案件】
2012年,被告廖向第三人陈某、李某多次贷款承包项目 。贷款到期时,被告无法偿还 。2013年8月,他们各自设立了多张借据和借据,总额为***元 。随后,陈某、李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季某 。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无果,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元人民币 。2014年6月15日,第三人陈某、李某将上述审判中查明,***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季某,债务出让时未通知原告季某 。被告廖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不合格,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收到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 。法院通知代理人债权转让不符合担保法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评估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
【分析】
本案审理中,对原告作为买受人是否获得对借款人廖某的诉权有两种建议 。
第一个建议是,第三人陈、李将被告廖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季,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是被告的真实意图,合法有效 。虽然原告季在审判中没有提供债权转让的事实在起诉前告的借款人,即被告的证据,但他以起诉的形式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可以评估原告季履行了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已经得到借款人的法律认可,原告季作为买受人获得了对借款人廖的诉权 。
第二种建议认为,不能以起诉的形式通知,但必须在起诉前认真通知 。在本案中,第三人转让债权时,应当履行通知借款人季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转让权的,应当通知借款人 。未经通知,转让对借款人无效 。因此,原告的请求应当被驳回 。
小侧重于第二个建议,债权转让有三个有效因素:(1)债务必须具有可使用性;(2)让买方满意债权转让;(3)遵守法律方式 。不难看出,债权转让通知借款人不是买受人获得债务的前提,只要债权转让符合三个有效因素,就可以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通知的意义在于,未通知债务人的,虽然债务已经转让给买受人,但转让对借款人无效,债权转让只有在通知到达借款人时才对借款人有效 。考虑到立法目的,通知侧重于维护借款人权益与平衡活跃经济的关系 。因此,既要考虑在经济动态发展中保持固有的合同关系相对稳定,又要防止借款人应对措手不及的新债务人的尴尬,防止不必要的欺骗和债务纠纷;同时,要授予借款人立即提出质疑的权利,防止给借款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增加不必要的执行费用 。因此,如果买受人被授予以起诉方式通知的权利,则与其立法目的背道而驰,违背平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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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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