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国际交往中一直非常重视国际条约,但任何我国缔约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都是有效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外国行政诉讼中国际条约的可用性提出了要求,强调国内缔约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与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存的除外 。这就要求中国人民法院在处理对外行政诉讼案件时,要遵循国际条约优先于中国法律的原则 。但是,人民法院在可用国际条约优先于中国立法原则时,有一个限制:即任何中国申请保留的国际条约,即中国未经认可和参与的部分规定,都不能适用对外行政诉讼 。无论其要求是否与中国法律相矛盾,人民法院只能按照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对外行政诉讼案件 。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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